
建议摘要
1.预防行动 | 2.建设和平战略 | 3.维持和平原则和战略|
4.明确、可靠和可以完成的任 |5.信息和战略分析 | 6.过渡民政管理 |
7.决定部署时间表 | 8.特派团领导 | 9.军事人员 |10.民警人员 | 11.文职专家 |
12.迅速部署新闻工作能力 | 13.后勤支助与开支管理 |14.总部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工作的筹资 |
15.特派团综合规划和支助 |16. 维和部其他结构调整 | 17.新闻工作的业务支助 |
18.政治事务部的建设和平支助工作 |19.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工作 |
(a) 小组赞成秘书长千年报告及其在2000年7月安全理事会关于预防冲突问题第二次公开会议上所作发言提出的关于预防冲突的建议,尤其是,他呼吁“致力于预防冲突和发展的所有行动者,包括联合国、布雷顿森林机构、各国政府和民间组织,都必须以更综合性的方式处理这些冲突”;
(b) 小组支持秘书长更经常地向出现紧张局势地区派遣实况调查团,并强调会员国依照《宪章》第二条㈤项的规定,有义务对联合国的这种活动“尽力予以协助”。
(a) 特派团第一年预算的一小部分应给予领导该特派团的秘书长代表或特别代表,以便在联合国国家小组的驻地协调员建议之下,资助特派团行动领域中的速效项目;
(b) 小组建议应改变在复杂的和平行动中使用民警、其他法治人员和人权专家的理论根据,以反映出更加重视在冲突后的环境中加强法治机构和加强尊重人权;
(c) 小组建议,立法机构考虑将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纳入到复杂和平行动第一阶段的分摊预算中,以期促进迅速解散作战派系,并减少恢复冲突的可能性;
(d) 小组建议,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讨论一项计划,并向秘书长推荐该计划,以加强联合国在制订建设和平战略和执行支助这些战略的方案方面的永久能力。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者一旦部署便必须能够专业地完成任务并且有能力保卫自己、特派团的其他组成部队,以强势的接战规则执行特派团的任务对付那些违反其对和平协定的承诺或企图以暴力破坏协定的当事方。
(a) 小组建议,在安全理事会同意执行或有联合国率领的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的停止或和平协定之前,安理会应确保有关的协定满足一些起码的条件,例如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标准以及具体任务和时限的实际可行性;
(b) 安全理事会应在授权拥有大量兵力的特派团的决议应保留为草案形式,直至秘书长获得承诺,确定可以从会员国得到所需部队和其他关键性的特派团支援部分,包括建设和平的部分;
(c) 安全理事会在部署维持和平行动到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地区时,其决议应满足维持和平行动的需要,尤其是需要有明确的指挥系统和统一的行动;
(d) 秘书处在制订或改变特派团的任务时必须将安全理事会需要知道,而不是它想要听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理事会。已承诺为一项行动派遣军事部队的国家应当能够出席秘书处就影响其人员的安全的事项为安理会举行的简报会,特别是那些牵涉到特派团使用武力问题的会议。
秘书长应设立一个实体,本文称作和安执委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信息战略秘书处)它将支助和安执委会所有成员的信息和分析需要;为管理目的,它应由政治事务部(政治部)和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部)管理,并向其首长一并提出报告。
小组建议,秘书长邀请一个国际法律专家小组,其中包括具有在联合国负有过渡行政任务的行动方面经验的个人,以评价制订一项临时刑法典,包括可能需要的任何区域调整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供这类行动使用,直至重建了当地法治和当地执法能力。
联合国应将“迅速而有效部署的能力”从行动角度界定为能够分别在安全理事会决议通过后30天和90天之内,完全部署传统的维和行动和复杂的维和行动。
(a) 秘书长应按照公平的地域分布和男女比例以及会员国提供的资料,着手编制一份综合名单,列出秘书长代表或特别代表、部队指挥官、民警专员及其副手以及实务和行政部门的其他负责人的可能人选,以此作为第一步,将选定特派团领导的方法系统化;
(b) 特派团的整个领导层应尽早选定并召集到总部,以便参与特派团筹划程序的关键方面,听取特派任务地区的情况介绍,并与其在特派团领导层的同事见面和共事;
(c) 秘书处应经常向特派团领导提供战略指南和计划,以预见并克服对执行任务规定的挑战,并应尽可能与特派团领导共同制订这种指南和计划。
(a) 应当酌情鼓励各会员国彼此合作,在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待命制度)的范围内,组成几支旅级统一指挥部队,外加必要的支援部队,随时准备在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设立传统维和行动的30天内,或设立复杂维和行动的90天内进行有效部署;
(b) 应当授权秘书长,一旦看来可能达成停火协议或协定,设想联合国发挥执行作用,就正式征求参加待命制度的会员国的意见,问它们是否愿意派遣部队参加可能开展的行动;
(c) 秘书处作为标准措施,应当在部署之前,派遣一个小组核实每个可能派遣部队的国家是否作好准备,履行谅解备忘录有关必要训练和装备要求的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就不应调派部队;
(d) 小组建议,在待命制度中拟订一个大约包括100名军官的循环“待征召名单”,以备在接到通知7天内,用接受过为新的维和行动建立特派团总部训练的小队,扩充维和部核心规划人员。
(a) 鼓励各会员国在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范围内,各自设立国家民警备选人员库,一接通知即随时备供联合国和平行动调度;
(b) 鼓励各会员国为各自国家备选人员库内的民警,建立区域性训练伙伴关系,以便根据联合国将颁布的准则、标准作业程序和业绩标准提高待命状态的共同水平;
(c) 鼓励各会员国在其政府结构内指定单一的联络点,负责向联合国和平行动提供民警;
(d) 小组建议在待命制度内编制一份包括约100名警察和有关专家的循环“待征召名单”,在接到通知七天后即可提供经过训练的工作队,以创设新的维持和平行动的民警部门、训练即将到来的人员和及早促使该部门更为团结一致;
(e) 小组建议为司法、刑事、人权和其他相关专家作出类似上面建议(a)、(b)和(c)的安排。他们将同专家民警组成综合“法治”工作队。
(a) 秘书处应当利用中央因特网/内联网编制一份事先选定,接到通知后即可调派到和平行动的文职候选人名册。应当授权各外地特派团利用这一名册,根据秘书处即将颁发的公平地域和性别分配指导方针从名册上征聘人选;
(b) 应当重新组成外勤业务类别人员,以反映所有和平行动经常面临的需求,特别是对行政与后勤方面中高级人员的需求;
(c) 外聘文职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应予修订,使联合国能够吸引最合格的候选人,并在此后向工作杰出的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前途;
(d) 维和部应当为和平行动制订一项员额配置通盘战略,其中除其他问题外,概要规定:联合国志愿人员的使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提供文职人员的待命安排,从而便利特派团的开办,以及如何在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各成员之间分担执行这项战略的责任。
在特派团预算中应当增拨专用于新闻、有关工作人员和信息技术的资源,以便传播和平行动的信息,并建立有效的内部通讯联系。
(a) 秘书处应当制订一项全球后勤支助战略,以便能在所建议的时间安排范围内,并根据维持和平行动部实务性办事处所制订的规划假定迅速有效地部署特派团;
(b) 大会应当授权和批准一笔一次性开支,以便在布林迪西至少维持5份特派团开办装备包,其中应包括能可迅速部署的通讯设备。这些开办装备包随后应当由高调用这些装备包的和平行动的摊款拨供资金进行例行补充;
(c) 一旦明确可能设置和平行动,则应授权秘书长经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核准,在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之前便可从维持和平储备基金提取最多不超过5千万美元的款项;
(d) 秘书处应当审查整个采购政策与程序(酌情向大会建议对《财务条例和细则》的修正),以便利特别是在所建议的时间安排范围内快速全面地部署和平行动;
(e) 秘书处应当审查指导外地特派团财务资源管理的政策与程序,以便使外地特派团在管理其预算时能更加灵活得多;
(f) 秘书处应当增加授权外地特派团采购的数额(按特派团的规模和需要,从2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之巨),以采购当地现有,而系统合同或长期商业服务合同又不包括的所有货物与服务。
(a) 小组建议大幅度增加用于总部维和行动支助工作的资源,并促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一份建议,充分概述他的需求;
(b) 应将总部支助维和的工作视为联合国的核心活动,从而用于这方面的所需经费的绝大部分,就应通过联合国的两年期经常方案预算机制来提供;
(c) 在编制下一个经常预算之前,小组建议秘书长尽快联络大会,要求紧急增补支助帐户的经费,以便立即增聘人员,特别是增聘维和部人员。
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综合工作队)视情况需要,从整个联合国系统借调人员;它应当成为具体特派团规划和支助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综合工作队应当一概成为此种支助工作的第一接触点;综合工作队的领导人按照维和部、政治部同其他派遣人员各部、计划署、基金和机构之间的协议,对借调人员应当拥有临时指挥权。
(a) 现有的军事和民警司应当加以改组,把民警股调出军事报告系统。应当考虑提高民警顾问的级别和职等;
(b) 维和部军事顾问办公室应当加以调整,进一步适应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外地军事总部的组建方式;
(c) 维和部应当增设一股,配备就刑法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有关专门知识,这方面对联合国和平行动中有效利用民警至关重要;
(d) 主管管理事务的副秘书长应当在两年的试验期内,把有关维持和平的预算编制及采购职能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下放给主管维持和平行动的副秘书长;
(e) 应大幅度加强总结经验股,调入维和部经过调整的行动厅;
(f) 应当考虑把维和部助理秘书长的人数由二人增至三人,应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助理秘书长”,行使副秘书长副手的职能。
和平行动应建立一个新闻工作行动规划和支助股,设于维和部,或新闻部新设的和平和安全新闻处内,直接向主管通信和新闻的副秘书长汇报工作。
(a) 小组支持秘书处努力同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合作、在政治部内设立试验性的建设和平股,并建议如试验性方案一旦运作良好,各会员国即须重新讨论经常预算对该股的支助。该方案应按照小组在上文第46段所提供的指导予以评价,如果认为它是加强联合国建设和平能力的现有最佳方案,就应按照上文第47(d)段所载的建议提交秘书长;
(b) 小组建议大量增加经常预算用作选举援助司方案经费的资源,以此取代自愿捐款,以满足各方对该司各项事务激剧增长的需求;
(c) 为减轻对外地行政和后勤司(后勤司)和政治部执行办公室的压力,并改进为规模较小的政治和建设和平外地事务处提供的支助事务,小组建议由联合国项目事务厅(项目厅)向所有此类规模较小的、
非军事性的外地特派团提供采购、后勤、工作人员征聘和其他支助事务。
19.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工作:
小组建议大力提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外地特派团规划和筹备的能力,经费部分由经常预算提供,部分由和平行动特派团预算提供。
(a) 总部各个和平与安全部门均需设立一个责任中心,以制订和监督信息技术共同战略的执行与和平行动的训练。这个中心应设在信息战略秘书处;
(b) 信息战略秘书处应与信息技术事务司合作,在联合国现有内联网实施增强效果的和平行动组成部分,并通过和平行动外联网将其与特派团的数据联系起来;
(c) 更广泛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会对和平行动大有助益。这种技术可以很快地将行动信息与任务区内的电子图合并,以用于解除武装、民警、登记选举人、监测人权和重建等各种工作;
(d) 特派团的各部分,例如民警和人权在信息技术方面有独特的需要,应在特派团展开规划和执行时预料到这种需要,并应更一贯地予以满足。
(e) 小组鼓励总部和外地特派团制订网址共同管理办法,按照这种办法,总部将继续进行监督,但各特派团将授权工作人员编制和登载符合基本报告标准和政策的万维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