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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数据库

*英文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需求没有满足,诺言没有履行

  国际法规定,国家负有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具体和明确的义务,无论这种行为由国家人员还是非国家行为者所犯下均是如此。尽管有着不同的情况和条件限制,需要各国采取不同的行动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这并不能成为国家无所作为的理由。然而,世界各国仍然未能充分执行有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国际标准。它们未能公开反对性别歧视,而是在纵容对犯罪行为采取有罪不罚的做法。如果国家不能责成暴力行为犯罪人对此负责,则不仅会怂恿进一步的侵权行为,而且还向犯罪人发出一个信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或者是正常的。

  根据秘书长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

  国际法律和政策框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在执行方面却没有取得相应的进展。尽管已经有了精心制定的国际法律和政策框架,但世界各国仍然持续存在着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这种现象已构成普遍的侵犯人权问题,成为实现两性平等的主要障碍。平均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一生中遭受过暴力侵害。

  许多国家尚未通过立法,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许多国家尚未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特别是家庭暴力、配偶强奸、乱伦、性骚扰和对妇女有害的传统习俗,缺乏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全面的法律和政策,庇护法未载有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有102个国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规定。至少在53个国家,配偶强奸不属可起诉的犯罪行为。受审查的191个国家中,只有93国有少许禁止贩卖人口活动的法律规定。

  现行立法中涉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规,其适用范围和覆盖范围往往不充分,而且还可能载有不适当或歧视性的定义和补救方法。即使存在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其适用范围和覆盖范围也往往不充分。例如:

  由于没有切实执法,司法系统又存在漏洞,因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持续存在。即使有立法足以惩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特别令人关注的问题包括:

  此外,在一些除成文法之外普遍实施习惯法的国家,执意使用歧视性习惯法和做法,尽管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妇女遭受暴力的侵害。

  许多国家没有采用充分的支助措施来帮助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支助措施包括使受害者享有服务的机会,例如收容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但这种措施常常不足,而且缺乏足够和前后一贯的经费和监测。

  由于歧视性传统、习俗和定型观念仍然存在,使妇女继续处于从属地位,并使她们处于很可能遭受暴力侵害的危险之中。一些国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和消除歧视性传统和习俗以及性别角色定型观念。许多国家容忍一些对妇女施行暴力或纵容这种行为的歧视性传统习俗继续存在,尽管有时法律禁止这种习俗。此外,一些歧视态度和定型观念仍然很普遍: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是私事,是可以接受或正常的。许多国家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教育和培训活动仍然不够充分。

  许多国家缺乏可靠和系统的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数据。许多会员国没有开展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问题的系统数据收集工作,缺乏按性别和族裔分类的数据。目前急需这类资料,以评估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对不同妇女群体的影响,并制定富有意义的战略来处理这种暴力行为。此外还缺乏足够的资料,用以评估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及其影响。

  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持续存在证明了一个事实:各国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必须做出必不可少的政治承诺,要使努力引人注目,并提供充足的资源。导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国家行为者和非国家行为者犯下的行为)不受惩罚的原因是,各国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没有执行国际标准。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责成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负责,对预防并减少这种暴力行为至为重要。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工作不仅需要明确表明政治承诺,而且需要在充分的资源以及强大、专注和长期的体制机制的支持下,采取系统和持续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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