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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数据库

*英文

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之有效的做法

  在世界各地,许多国家、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已制定了若干有望成功的做法,以防发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或对这种行为做出应对。这些做法包括: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律;建立强有力的执法机制;聘用有效力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使政府多种部门以及社区参与其间。

  根据秘书长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

  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最有效武器是明确表明政治承诺,例如由政府高级官员发表声明,并以国家对行动和资源的承诺为后盾。

  必须使民间社会,尤其是妇女组织参与法律制定工作。例如,2004年5月颁布的《蒙古家庭暴力法》,就是两个知名的蒙古妇女非政府组织与议会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组的合作成果。

  制定法律

  许多国家制定了惩治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国内法规。有89个国家现已制定了特别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条款。至少在104个国家可能会起诉配偶强奸,有90个国家制定了一些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条款。

  一些国家制定了认定对妇女暴力行为是侵害公民权利或人权行为的法规。《南非促进平等及防止不公平歧视法》明确规定,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是不公平歧视行为,并要求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促进平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特别针对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全面法规,其中提供了多种补救方法。在美国,《1994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法》授权向一系列广泛的举措提供联邦支助,其中包括:培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庇护所和防止强奸方案;全国电话热线;国家数据库。

  监测、审查和改革立法

  通过诸如监察员、报告员和两性平等机构等机制,对立法进行监测和评价,以确保法律继续有效适用。尼泊尔和荷兰设有国家报告员,负责监督和监测打击贩运活动。

  在评价和监测法律适用性的基础上审查和改革立法,这项工作已促成取得重大进展。在一些国家,包括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南非,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现已纳入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范围。

  执法工作

  通过强制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执法官员和司法官员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并公布指导方针和议定书,加强了执法工作。韩国国家警署就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举报做出回应的程序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步骤等问题,对警察进行了培训。在联合王国,为警察、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制定了有关处理强迫婚姻行为的指导方针。

  重要的是使妇女了解法律。在东帝汶,非政府组织 Fokupers向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提高公众对妇女法定权利的认识。该组织还向服务提供者、宗教机构、政府机构和立法者分发信息资料。

  改进刑事司法制度

  严厉的逮捕和刑事起诉政策以及适度判刑就是向社会声明: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重罪行。在澳大利亚,《共助社区家庭暴力干预方案》是在家庭暴力案例中与检察官合作的一个机构间项目,该方案已使起诉案件增加了288%。如斯里兰卡等一些国家,对诸如强奸等罪行规定了最起码的刑罚。

  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建立尊重受害者隐私权、尊严和自主权并鼓励举报的制度,这是良好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芬兰、爱尔兰、日本和尼泊尔等国,目前在审讯期间较常使用保护受害者隐私的审判室程序,例如在审讯强奸案过程中,容许通过视频举证或限制进入审判室的人数。

  提供服务

  将向家庭暴力或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健康服务集中在通称为“综合服务中心”的一个机构间单位。这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这一模式始于马来西亚,目前许多亚洲国家和包括南非的其他国家正在仿效。

  开设热线电话和协助电话是目前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是侵害妇女暴力行为受害者可获得信息和支助系统协助的重要途径。哥斯达黎加国家妇女研究所于1997年开设了一条24小时畅通的免费电话线。电话号码一经公布,通话次数急剧上升。

  必须确保逃离暴力环境的妇女能进入符合安全标准的庇护所,以保护她们免遭进一步暴力侵害。必须向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向贫困妇女提供免费服务,以处理她们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虽然这类服务通常由民间组织提供,但也是政府支持这类项目的好办法。

  为贩运行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服务,则要求在处理受害者急需的保护、医疗、法律和咨询需求时,对受害者情况的复杂性保持敏感的认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官方已认识到贩运行为受害者受到的创伤,因此先让妇女在庇护所住了15天后,才与她们进行面谈。

  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各国已日益努力改变态度并公开反对歧视。在丹麦,用丹麦语、英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和索马里语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一场全面的政府宣传运动。

  社区一级的动员战略可有效地防止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但要对这种战略加以协调,使社会所有各级,包括地方政府代表、社区领导人、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都积极参与。在上埃及,非政府组织利用社区动员的机会,使地方和宗教领导人了解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危害,并要求消除这种习俗。

  机构间合作与协调至为重要。新加坡“多方伸出援助之手”的办法包括编制一份手册,其中载明各网络合作机构的作用和职责。

  尽管最近数十年来已取得了进展,但是,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尚未取得出现明显变化所必需的优先地位。一些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许多创新和有望成功的方法,尚待各国仿效并予以制度化。所有行为者,包括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都必须采取更具凝聚力和更具战略意义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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