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

五. 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

1. 核武器

107. 核武器的使用,无论是意外还是蓄意使用,都会造成人类伤亡,经济混乱,成为重大灾难。制止这种武器的扩散--以及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对这种武器的可能使用--必须依然是集体安全的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108. 核扩散--国家间核武器的蔓延--造成的威胁来自两种途径。首先也最为令人紧迫关注的是,一些国家在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现有成员身份的掩护下,秘密非法地发展完整的武器方案,或者--在《条约》文字允许的范围内但却可能在有悖于其精神的情况下--获得武器方案所需一切材料和专门知识,一旦准备就绪,可以进行武器化时,则可选择退出《条约》。

109. 第二,令人长期关注的问题是,整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制度受到侵蚀并且有可能崩溃。目前有近60个国家经营或正在建造核能反应堆和研究反应堆,至少有40个国家具备工业和科学基础设施,使之具备能力,在《条约》制度的法律和规范制约一旦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果愿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建造核武器。

110. 这两项关注现在都切切实实地存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经不如从前那样具有有效的约束力。1963年,那时只有四个国家拥有核武库,美国政府预计,之后十年世界将会出现15到25个核武器国家;其他国家则预计核武器国家将多达50个。到2004年,只有八个国家公开拥有核武库。强大的不扩散制度--以原子能机构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代表--有助于极大程度地减缓预料中的扩散。这一制度做出了三个至关重要的贡献:增强了规范,禁止拥有、使用和扩散这些武器;确保各国受益于核技术,但要实行监督;在邻国和潜在对手的能力方面,向各国提供保证,使各国避免不必要的军备竞赛。

111. 但是,这个核不扩散制度现在处于危险之中,原因是不遵守现有承诺;撤出或威胁撤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逃避这些承诺;不断变化的国际安全环境;以及技术的扩散。我们正在一步一步走向一个关口,在这个关口,对不扩散制度的侵蚀可能变得无法逆转,扩散将会瀑布般奔泻。

112. 且不论是否有更多的国家获得核武器,现有的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的大量储存已足以构成严重危险。今天,在27个国家的研究反应堆中,有1 300公斤高浓缩铀。高浓缩铀的总储存量则远远超过这一数字,而且,世界许多高浓缩铀储存地点保安松懈。过去十年来,国家公开确认20起挪用核材料事件,还有200多起有资料证明的非法贩运核材料事件。科学家们曾屡次警告,恐怖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公开市场上获得零部件,组装成简易的“枪式”核装置,直接使两份高浓缩铀碰撞。专家认为,如果在一个主要城市引爆一个简易的核装置,死亡人数可达数万乃至超过百万。对国际商业、就业以及旅行所造成的冲击起码一万亿美元。此种攻击将会对国际安全、民主政体以及公民权利造成更为深远的影响。

2. 放射性武器

113. 放射性武器构成一种不同的威胁,这种武器与其说是一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不如说是一种大规模扰乱性武器。放射性武器可以使用钚或浓缩铀,不过也可以仅使用放射性材料,而放射性材料在全世界医药和工业设施中广泛使用,其来源以百万计。放射性武器或称“肮脏”炸弹造成的即时破坏性影响只相当于其常规炸药的力量,即使这种炸弹造成的放射性影响也可能有限。更为有害的影响是,公众恐慌,必要的撤离和对受影响地区进行消毒,所有这些将造成扰乱性影响并给经济带来破坏。放射性材料到处存在,引爆此种装置也并不复杂,因此极可能被使用。这就需要注重对公众进行教育,使之了解放射性武器可能带来的有限后果,以便减轻一旦发生袭击而可能出现的茫然和恐慌。

3. 化学和生物武器

114. 化学和生物材料也构成日益增长的威胁:这些武器与核武器一样可怕,可以在一次性攻击中使用,造成大规模伤亡。化学剂到处都有,而且比较容易获得并制成武器。全世界有近6 000家工业化学设施,成为获得材料的潜在目标和机会。化学武器国家落后于《化学武器公约》制定的销毁化学武器安排:经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核查,在已经公布的7万公吨武器战剂中,只销毁了9 600公吨,按照目前的速度,《化学武器公约》全面销毁化学武器战剂的目标即使到2012年这一经协商延期的期限也无法实现。

115. 生物技术领域快速增长,科学不断进步,为预防和治愈许多疾病开拓了前景,但同时也增加了新的致命性疾病的发展机会。DNA重组技术和基因直接操作技术突飞猛进,随之也带来了一种可怕的前景--可能开发出不但使已经绝迹了的疾病死灰复燃,而且是现有疫苗、抗生素和其他治疗方法都无法对付的“人造病原体”。有无数的发酵、医疗和研究设施,有能力制造生物制剂。此外,在若干恐怖分子车间里还发现了生物毒素蓖麻毒。与炭疽不同,炭疽可以用抗生素来治疗,而蓖麻毒则没有解药,比针头还小的微量蓖麻毒就足以置人于死地。使用类似材料来故意引发传染病,其致命程度可相当于一次核爆炸,如果不是更为严重的话。最严重的假设情况是,仅用一克制成武器的天花病毒进行袭击,便可造成10万至100万人死亡。

116. 至今尚未发生高危害袭击,我们不应因此而沾沾自喜,我们应当因此而警觉,作出紧急防范。

B. 应对预防方面的挑战

117. 需要采取多层次行动。第一层是防止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的有效战略,这一战略应当包括减少对此类武器需求的全球性文书。第二层应当包括针对供应方面的全球文书--限制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获得武器以及制造这些武器所需的材料和专门知识的能力。第三层必须包括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活动,并以可信、共享的信息和分析作为基础。第四层必须包括国家和国际民间及公共保健防卫。

1. 改进减少需求的战略

118. 核武器国家在裁军方面没有出色表现,从而削弱了不扩散制度在外交方面的力量,因而也削弱了不扩散制度遏制扩散的能力。尽管安全理事会作出不使用核武器的承诺(第984(1995)号决议),但是,这些核武器国家越来越不情愿保证不使用核武器(消极的安全保证),而是坚持以核武器对化学或生物攻击进行报复的权利。

119. 冷战已经结束,但是核武器国家在履行裁军承诺方面成绩平平。美国和俄罗斯联邦拆除了它们约一半的核武器,还承诺大幅度削减已经部署的战略核弹头,并且已经消除它们大多数非战略核武器,然而,最近形势又出现逆转,使上述进展黯然失色。2000年,核武器国家承诺采取13项实际步骤,以实现核裁军,但是,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5年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2004年会议上,这些步骤险遭核武器国家的摈弃。

120. 核武器国家必须采取若干步骤,重新开始裁军:

(a) 核武器国家必须履行他们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所作承诺,朝裁军迈进,并准备采取具体步骤履行这些承诺;

(b) 他们必须重申以往所作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核武器,进一步降低对核武器的认识上的价值,确保强有力的国际合作以制止扩散,在即将签署的和未来的无核武器区协定中,正式作出此种承诺。

121. 美国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核武器国家以及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都应承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意外发生核战争的危险,包括酌情逐步解除其战略核武器战备状态。

122. 此外,我们认为,如果安全理事会明确保证,一旦发生对非核武器国家进行核攻击或威胁进行此类攻击,安理会将采取集体行动予以应对,那将会很有价值。

123. 鉴于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对核不扩散制度的挑战,并且认识到这一挑战给区域带来不安全影响,我们建议,为解决区域冲突而进行的谈判应当包括建立信任措施及裁军步骤。

124. 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应当保证致力于不扩散与裁军,并应表现其承诺,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支持就一项裂变材料禁产条约而进行的谈判,这两项条约均对核武器国家和非核武器国家开放。我们建议,中东和南亚的和平努力应当展开核裁军谈判,以期在这些地区建立类似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非洲、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建立的无核武器区。

125. 关于生物和化学武器,目前既有义务,也有历史性机遇,彻底消除所有业已宣布的化学武器储存:所有化学武器国家都应当按照排定的时间表,在商定的2012年这一目标日期之前,加速销毁全部现有的化学武器储存。

126. 《化学武器公约》的核查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核查机制方面存在的持久僵局也应当予以克服,因为这一僵局破坏了对整体制度的信心。《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应当就一项可信的核查议定书立即恢复谈判,并且应当邀请生物技术工业积极参与。《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必须增强双边外交压力,以实现普遍加入。

2. 改进减少供应的战略

127. 我们认识到,在许多人看来,核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用能源,尤其在全世界都在努力减少对矿物燃料的依赖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之时,核能可能变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一方面要实现更有效的不扩散制度,另一方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签署国都有发展民用核工业的权利,而这两个目标之间日趋紧张,这一紧张状态必须处理,必须化解。

128.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条保证缔约国为和平目的开发研究、生产和利用核能源的权利;这一权利必须予以保护。《条约》还具体规定,这项权利的使用必须符合《条约》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这项义务必须予以遵守。近年来显而易见的是,来自浓缩铀和乏燃料再处理的危险很大,而且不断增长。这两种工序特别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签署国提供了一条途径,利用这条途径,签署国可以(在有些情况下已经)秘密从事与《条约》不符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这些签署国有获得核武器能力的选择。

129. 需要有两种解决办法。首先,1990年代中期指导原子能机构的视察和核查规则已经证明越来越缺乏效力。原子能机构在《示范附加议定书》中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视察规则,但到目前为止,仅有三分之一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批准了《议定书》。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应当承认《示范附加议定书》是今天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标准,安全理事会应当做好准备,一旦有严重关注,认为在不扩散和保障监督标准方面出现不遵守现象,即可采取行动。

130. 第二,我们敦促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第三和第九条为基础,就一项安排立即进行谈判,并推动谈判早日完成,这项安排应能使原子能机构作为担保人负责向民用核利用者提供可裂变材料。这项安排应能使原子能机构通过其授权的供应商,以市场价格满足对低浓缩铀核燃料供应的需求以及对乏燃料再处理的需求,并保证不间断地提供这些服务,但条件是有关设施不得违背保障制度或视察程序。

131. 在就这一安排进行谈判的同时,各国在不放弃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享有的建造浓缩或再处理设施的权利的情况下,对建设更多的此类设施自愿实行一项有时间限制的暂停,此项暂停承诺将会得到一项保证,由现有的供应商以市场价格提供可裂变材料。

132. 最近A.Q.汗网络开展的活动表明,为查禁核方案部件的非法和秘密交易而采取的措施十分必要,也很宝贵。这一问题目前正由防扩散安全倡议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解决。我们认为应当鼓励所有国家加入这一自愿倡议

133. 为了强制执行有关打击非法贩运核武器、生物和化学武器及材料的国际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举行的修订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谈判应当及时完成。安全理事会应当做好准备,如果《公约》谈判不能令人满意,则应考虑采取强制性行动。

134. 尽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了退出条约的权利,但是应当敦促各国不要采取这种行动。对于那些撤出条约的国家在仍然是条约缔约国时犯下的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当一国发出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通知时,应立即对该国遵守条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由安全理事会授权核查。如果发现违约行为,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应当决定撤回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的所有援助

135. 有必要紧急采取短期行动,以防范恐怖主义者使用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可能性。必须作为优先事项对具有危险性的材料进行加固、保护,可能时予以消除,并对出口实施有效管制。为此,我们欢迎全球减少威胁倡议,这一倡议有助于(a) 削减全球高浓缩铀的储存,(b) 将高浓缩铀研究反应堆转换成为“防扩散”反应堆,(c) 以掺和方式降低现有浓缩铀的浓度。为执行全球减少威胁倡议拟定的时间期限应当从10年减至5年。

136. 安全理事会可根据其第1540(2004)号决议向各国提供关于安全、追踪、刑事定罪和出口管制的示范立法,并在2006年之前制定联合国会员国执行工作的最低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委员会应当同原子能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核供应国集团建立常设联络机构。

137. 《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还应谈判一项新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对危险生物制剂分类,并为此类制剂的出口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标准。在特定时间框架内,《公约》缔约国应当避免同非缔约国进行此类生物技术的商业活动。

138. 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应当增加向机构各方案提供的资金,这些方案帮助对放射源的定位和警戒,并帮助各国订立相关的国内立法。此外,裁军谈判会议应当立即开始谈判一项裂变材料禁产条约,规定在特定时间框架内结束用于武器和非武器目的的高浓缩铀的生产。

3. 改进强制执行能力

139. 今天,安全理事会在强制执行不扩散协定方面,除了制裁和军事行动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手段。此外,向安全理事会特别提交一个问题,而又没有就此采取任何行动,那比不提交还要糟糕。应当加强安全理事会就可能发生的扩散提出可信资料的能力。

140. 为此,还必须加强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同安全理事会之间的联系。安全理事会应当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每年两次向安理会提出报告,说明监督保障和核查进程的状况,并说明那些虽然并未实际构成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化学武器公约》的违约行为但却引起他们严重关注的事例。

141. 安全理事会还应当做好准备,针对可疑的核与化学方面的违约事件部署视察能力,可以借助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能力。在多边谈判建立起《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核查机制之前,安全理事会应当利用秘书长生物武器视察员花名册,这些视察员应当保持独立,并按照联合国工作人员守则开展工作。如下文探讨的那样,如果出现可疑的疾病爆发,花名册所列视察员也可以向安理会提供咨询,并与卫生组织当局取得联系。

4. 改进公共保健防卫

142. 生物技术领域的科学进展,有能力生产生物制剂的设施到处存在,这制约了消除生物武器的前景,也使核查工作更为复杂。但与核武器不同,许多(尽管不是所有的)生物制剂都可以通过疫苗和有效回应(包括快速诊断、检疫和治疗)得到抗衡。因此,准备充分的社会可能有能力防止最为危险的生物袭击。

143. 然而,目前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侦查和应对而提供的国际援助不足,安全规划和开支与保健政策和预算脱节,而且,必然出现的新的生物前景使得积极的生物防卫成为对付可能发生的袭击最有效的办法,对于这一点缺乏足够的认识。

144. 国际上出现释放传染性生物制剂,或者出现传染病大规模自然爆发,都可能会对国际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卫生组织总干事在任何可疑的或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期间,有必要随时通过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安全理事会应当做好准备,支持卫生组织调查人员,或部署直接对安理会负责的专家,而且,如果现有的国际卫生条例不能为卫生组织的调查工作和应对协调提供足够的方便,安全理事会就应当做好准备,强迫实行更为严格的遵守。如果一国没有能力对大量的潜在载体进行足够的检疫,安全理事会则应当做好准备,支持国际行动,帮助开展防疫工作。安全理事会应当同卫生组织总干事协商,制定在爆发可疑和大规模传染病时共同合作的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