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

十四. 安全理事会

244. 联合国的创建者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交给了安全理事会。设立安全理事会是为了让联合国能够果断采取行动,防止和消除威胁。设立安理会,不仅是要它成为一个代表性机构,而且是要它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机构,一个能够果断采取行动的机构。赋予五个常任理事国否决权,但是也要它们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承担额外的责任。《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整个安理会的组成不仅与地域均衡明确有关,而且与对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贡献有关。

245. 自安理会成立以来,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发生了变化,成员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安全理事会变化缓慢。决定的执行不能光靠安全理事会成员,而是需要其他国家在军事、财务和政治上广泛参与。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任务常常缺少现实性、足够的资源和政治决心,而这些因素是落实这些决定和任务必不可少的。秘书长经常要四处求人来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此外,广大会员国在安理会中没有足够的代表权,因而减少了对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支持。

246. 冷战结束以来,安理会的效力有所提高,它也更加愿意采取行动;但是,它的行动并非始终公平,它也没有面对种族灭绝或其他严重暴行,采取一贯和有效的行动。这大大损害了它的信誉。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有些国家享有特殊地位,但相比之下,它们对联合国财务和军事的贡献不多;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常常不能对《宪章》所设想的工作作出必要的贡献。即便不使用否决权,五个常任理事国也能把重大的和平与安全问题排斥在安全理事会议程之外,这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安理会工作的信心。

247. 但是,最近的经验也表明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最有能力安排行动和迅速应对新威胁的机构。

248. 因此,任何改革都要面对的挑战是,要提高安全理事会的效力与信誉,而且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它面对威胁采取行动的能力和意愿。这就需要贡献最大的国家更多地参与安理会的决策;需要拥有特殊决策权的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并需要更多地同那些要执行安理会决议的国家进行协商。还需要就当今威胁的性质、扩大集体安全的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安理会何时以及为何批准使用武力等问题,达成明确的共识。

249. 我们认为,安全理事会的改革应依循以下原则:

(a) 改革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让那些在财务、军事和外交方面--具体而言,在联合国分摊预算的缴款、参加已获授权和平行动、赞助联合国在安全和发展领域开展的自愿活动和支持联合国的目标和任务规定的外交活动等方面--对联合国贡献最大的国家,更多地参与决策。对发达国家来说,实现把国产总值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商定目标或在这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应是这种贡献的一个重要标准;

(b) 改革应让更能代表广大会员国、特别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参加决策进程;

(c) 改革不应损害安全理事会的效力;

(d) 改革应加强安理会的民主性和责任性。

250. 小组认为,现在必须按照这些标准,就扩大安理会一事,作出决定。现在提出了两个明确方案供选择,作为方案A和方案B列在下面,这两个方案应有助于澄清,或许结束,一场在过去12年中毫无进展的辩论。

251. 方案A和方案B都按四个主要区域分配席位,我们把这些区域称为“非洲”、“亚洲及太平洋”、“欧洲” 和“美洲”。我们认为这些名称有助于对安全理事会的组成问题作出判断并根据判断行事,但未提出改变各区域集团目前的组成以用于一般选举目的和联合国其他目的的建议。小组的一些成员,尤其是我们拉丁美洲的同仁,表示宁愿按现有的区域集团分配席位。

252. 方案A增加六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和三个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按主要区域分配如下:




区域




国家数目



常任理事国
席位(继任)


拟设立的新

常任理事国
席位

拟设立的任期
两年理事国
席位(不可
连任)




共计

非洲

53

0

2

4

6

亚洲及太平洋

56

1

2

3

6

欧洲

47

3

1

2

6

美洲

35

1

1

4

6

方案A共计

191

5

6

13

24

253. 方案B不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但新增八个任期四年并可连任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并新增一个任期两年(不可连任)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按主要区域分配如下:




区域




国家数目



常任理事国
席位(继任)


拟设立的任期四年并可连任理事国席位

拟设立的任期两年理事国
席位(不可
连任)




共计

非洲

53

0

2

4

6

亚洲及太平洋

56

1

2

3

6

欧洲

47

3

2

1

6

美洲

35

1

2

3

6

方案B共计

191

5

8

11

24

254. 在这两个方案中,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一个鼓励会员国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更大贡献的方法是,大会在顾及区域协商惯例的情况下,通过优先考虑让以下国家获取常任理事国席位或较长任期理事国席位,来选举安全理事会成员:本区域财务缴款最多的三个国家,或本区域自愿捐款数额最多的三个国家,或本区域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派遣部队最多的三个国家。

255. 小组强烈认为,不得把安全理事会组成方面的任何改变视为是永久性的,或视为今后不可对其提出辩驳。因此,应在2020年审查安全理事会的组成,包括就此从安理会在采取集体行动防止和消除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老威胁方面的效力的角度,审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作出(上文第249段所述)的贡献。

256. 这两个方案都不涉及扩大否决权,或修改《宪章》有关安全理事会现行权力的规定。我们认识到否决权发挥重大作用,使联合国最强大的会员国相信它们的利益得到保障。我们看不到有什么实际可行的办法来改变现有成员的否决权。但是,总的来说,否决权制度似乎与时代不符,在民主日益盛行的时代,对安理会并不适合;因此我们敦促只在真正涉及重大利益时才使用否决权。我们还请各常任理事国,以个别的名义,承诺在发生灭绝种族和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时,不使用否决权。我们建议,任何改革提案都不应扩大否决权。

257. 我们建议采用一个“意向性表决”制度,安全理事会成员可以据此要求公开表明对拟议行动的立场。在进行这一意向性表决时,“反对”票不具有否决作用,最后计算的票数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对任何决议进行的第二次正式表决将按照安理会目前的程序进行。我们认为,这会使人们对动用否决功能更加负责。

258. 近年来通过非正规途径对安全理事会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作出了许多改进。我们还提醒安全理事会,《宪章》第四十四条规定部队派遣国有权充分参与商讨把部队部署到安理会授权的行动的问题。我们建议安理会的议事规则列入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制的程序,并使之制度化。

259. 安全理事会的许多代表团得不到专业的军事咨询,但常常要求它们作出会产生重大军事影响的决定。因此,我们建议,秘书长的军事顾问和他的工作人员在接获安全理事会要求时,针对各种军事选择提供技术性和专业性意见。

260. 我们欢迎民间社会更多地参加安全理事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