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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
十二.保护平民
231. 在许多内战中,作战人员袭击平民和救济人员而不受任何惩罚。除了直接暴力行为外,死于饥馑、疾病和公共保健系统崩溃的人远多于死于枪炮的人。数以百万计的人在国内流离失所或流亡他国。侵犯人权和性暴力行为屡见不鲜。
232. 国际法规定,交战方--国家或非国家--要承担在战争期间保护平民免受苦难的主要责任。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为包括妇女、儿童和难民在内的那些在武装冲突中最易受到伤害的人提供的最起码保护及其适用标准,它们必须得到遵守。
233. 所有作战人员都必须遵守《日内瓦四公约》的条款。所有会员国都应签署、批准和执行有关保护平民的各项条约,例如《灭绝种族罪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各项难民公约。
234. 人道主义援助是帮助各国政府履行这一职责的一个重要工具。援助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受害百姓,尽量减少他们的痛苦,让他们在冲突中生存下去,以便在战争结束后,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提供援助是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捐助者必须公平地为人道主义保护和援助行动提供充足的资金。
235. 秘书长部分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开展的工作和非政府组织的大力倡导,起草了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十点行动纲要。所有各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努力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时,都应考虑秘书长的十点行动纲要。
236. 根据这一纲要,尤其应注意同平民进行接触的问题,因为这种接触机会常遭到公然剥夺。联合国实地人道主义工作人员以及联合国政治代表和维和代表应该得到良好培训和大力支持,以便通过谈判获得同平民接触的机会。这一工作还要求更好地协调双边行动。安全理事会可通过派代表团前往实地和其他外交措施,增加接触和保护平民的机会。
237. 对于极为恶劣的违约行为,例如武装团伙把难民营变成军营的情况,国际社会必须做出强有力的反应,包括由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虽然安全理事会已经确认这种军事化行动威胁和平与安全,但它并没有建立起处理这一问题的能力或表现出处理问题的意愿。 安全理事会应全面执行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决议。
238. 把性暴力当作冲突武器的问题尤其令人关注。维和行动主管人权问题的部门应有明确的授权和足够的资源来调查和举报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有关的独立专家评估报告提出了关于保护妇女的其他多项重要的建议。 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各机构和会员国应全面执行它们的建议。
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安全
239. 联合国保护平民和帮助结束冲突的能力与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安全直接有关,而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安全情况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在恶化。联合国需要有四样东西,才能继续派驻人员和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完成法定任务的能力;在行动时免受会员国的不必要干涉;工作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的中立守则;有一个能够从会员国那里取得情报和威胁评估资料的专业安保部门。秘书长已经建议设立这一部门,由直接对他负责的一名主任来担任主管。 会员国应支持拟设立的安保管理局,为其提供全部经费,并优先协助秘书长在2005年建立一个新的工作人员安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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