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

十一. 冲突后建设和平

A.维和人员的作用

221. 在冲突后,常常需要促使昔日的对手相互建立信任,保障正在努力重建生活和社区的普通百姓的安全。进行调解并成功执行和平协定,才有希望打破许多饱受战火摧残的国家中长期存在的暴力循环。花在执行和平协定和建设和平上的钱,是预防冲突方面的最佳投资:经历过内战的国家很有可能战火重燃。

222. 执行结束内战的和平协定给维和人员带来了独特的挑战。同国家之间的战争不同的是,在内战中创建和平,需要克服安全方面的巨大障碍。搅局者,认为和平协定危害本身利益、权力或意识形态的派别,会利用暴力来破坏或推翻解决方案。如果没有相应的战略和资源来应对它们造成的挑战,维持和平就会失败。1990年代就多次发生过这样的情况,例如在卢旺达和塞拉利昂。在部署维持和平行动以执行和平协定时,派驻的部队必须有能力击退搅局者的攻击。对付敌意反对派的应急计划应成为特派团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特派团如果没有兵力抵御侵略,必然招致侵略。在有些情况下,反对一项和平协定,并不是基于战术原因,而是基于根本原因。我们必须吸取教训:从事或鼓励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政府或反叛分子所签订的和平协定没有任何价值,而且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根据双方同意来维持和平;而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来应对。秘书长应建议,安全理事会也应批准,配置足以威慑和击退怀有敌意派别的兵力。

223. 大多数维和情况还需要行使维持治安和其他执法职能,接连几次维和行动都因警察特遣队部署缓慢而受到影响。联合国应该有一小队高级警官和管理人员(50-100人),他们可以进行行动评估,着手组建维和行动的警察部门。大会应批准建立这一编制。

B.范围更大的建设和平工作

224. 部署实施和平和维持和平部队也许是结束冲突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足以实现长期恢复。建设和平涉及许多方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予以认真关注;不为建设和平提供足够的投资,就会增加一个国家重陷冲突的可能性。

225. 在内战爆发前的阶段和战后的过渡阶段,联合国和广大国际社会,其中包括国际金融机构,都没有作出妥善安排来援助那些试图建设和平的国家。一旦维和人员离开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从安全理事会的雷达屏幕上消失了。虽然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几个特设委员会来处理具体事项,但取得的结果参差不齐,即便那些主张设立这些委员会的人都承认,它们没有筹集到必要的资源来协助渡过岌岌可危的过渡阶段。目前需要的是一个单独的政府间机构,专门处理建设和平问题,并有权监测和密切注意有风险的国家,确保捐助者、机构、方案和金融机构采取协调行动,筹集资金来促进可持续和平。我们在第四部分讨论这一需求。

226. 同样的,在实地一级,联合国系统和广大国际社会的许多不同部门都在从事某种形式的建设和平工作,但它们工作速度太慢,协调不够。必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家当局应是这一协调工作的中心,并应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派驻人员的一致支持。在实地建立的由各国政府、双边捐助者、国际金融机构和代表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的联合国协调员(秘书长特别代表或驻地协调员)参与的强有力的捐助者协调机制,已证明它们在确保有效建设和平方面的价值。应授权和指示特别代表与有关各方合作建立这类机制,并为其提供资源来有效履行协调职能,其中包括确保联合国评估工作和活动的安排符合各国政府的优先事项。

227. 鉴于许多和平行动预期会短缺资源,资源的有效使用就更加重要了。作战人员的复员是决定和平行动成功与否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没有复员,就无法结束内战,民主化、公平和发展等其他重要目标就没有机会实现。但是,提供资金者一次又一次不把复员视为优先事项。在部署维和行动时,必须为行动提供资金,以开展战斗人员复员和解除武装的工作;这是成功实现和平的优先事项。这些工作应列入维持和平行动的摊派预算,由特派团团长来主管。安全理事会应授权,大会也应批准,从摊派预算中提供资金,用于解除武装和复员方案。

228. 但是,如果不为重新融入社会和重新安置提供资金,这些方案就起不了作用。不能成功地执行这些方案,就会导致青年失业,助长犯罪团伙的形成和暴力行为,最终再次陷入冲突。应建立一个数额至少为2.5亿美元的建设和平常设基金,用于支付新成立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并为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重要机构方案提供经费。

229. 在建立安全的同时,建设和平的核心工作是建立有效的公共机构,通过同民间社会谈判,建立一个各方同意的、在法制范围内施政的框架。通过警察、司法和法治方面的改革,建立地方促进人权与和解的能力,并建立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保障平民安全方面进行的成本很少的投资,对长期的建设和平工作会有很大的助益。这应在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者的政策中得到体现,并应在制定长期政策和提供资金时得到优先考虑。

230. 为完成这一工作,联合国的外地代表(包括维和行动的主管)需要在建设和平战略的各大方面,尤其是在法治方面,得到大力支持。设立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见下面第四部分)将满足这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