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人权

  自2001年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成立以来,反恐怖主义和人权这一主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安全理事会第1456(2003)号决议和以后的决议中,安理会称,各国必须确保所有反恐怖主义措施必须符合各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各国应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采取此类措施。

  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规定成立反恐委员会,提到了人权问题,呼吁各国“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决议序言也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运用一切手段,抗击恐怖主义行为给国际和平和安全带来的威胁。

  2002年1月18日,委员会第一任主席在向安全理事会的一次情况通报中表达了委员会在人权问题上的最初政策:“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经授权,监督第1373(2001)号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其他国际公约——包括人权法 ——的履行情况不属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任务范畴。但是,我们对与人权问题的相互作用保持了解,并对自身情况作恰当的简单介绍。当然,其他组织也可以研究各国报告,并在其他论坛上使用报告内容。”

  安全理事会第1535(2004)号决议规定成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之后,委员会开始采取更积极的人权政策。反恐执行局经授权,负责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高专办)和其他人权组织(S/2004/124),就反恐相关问题进行联络,反恐执行局工作人员中还包括一名人权专家。委员会向安全理事会递交的报告是对反恐执行局工作全面审查的一部分,该报告后来得到了安理会的支持。在该报告中,委员会称,反恐执行局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相关人权义务(S/2005/800S/2006/989)。

  2006年5月,委员会通过了对反恐执行局在人权领域的政策准则,规定反恐执行局应:

  • 向委员会(包括为委员会就第1373(2001)号决议的执行情况与各国进行的持续对话)提供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方面的咨询,以查明和落实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的有效措施;
  • 就如何确保各国为执行第1624(2005)号决议的规定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其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所承担的义务,向委员会提供咨询;
  • 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保持联络,并视情况就与反恐有关的事项与其他人权组织保持联络。

  政策准则还规定:“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应酌情把人权问题纳入传播战略中。政策还指出,各国确保它们采取的反恐怖主义措施符合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所体现的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各项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在所有活动中一般都会考虑到相关的人权问题,包括与第1373(2001)号决议有关的执行情况初步评估、对各国的访问和与会员国的其他互动。

  安全理事会第1624(2005)号决议涉及煽动问题,强调各国必须确保,为执行该项决议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规定下的所有义务,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决议序言也强调了在反煽动措施下,表达自由权和寻求庇护权的相关性。该决议还规定,煽动行为给享受人权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威胁。委员会经授权,将与执行决议相关的问题纳入同会员国的对话之中。

  最近,在反恐执行局执行主任建议和安全理事会第1805(2008)号决议支持下,反恐执行局内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处理第1624(2005)号决议提出的问题,以及在第1373(2001)号决议背景下,反恐行动的人权方面问题。该工作组的主要目标是,扩大反恐执行局工作人员在这些问题上的专业知识,制定共同办法,并考虑委员会鼓励会员国遵守各自在该领域国际义务的更有效方法。

  自成立伊始,委员会就听取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和已故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塞尔希奥•比埃拉•德梅洛、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奈杰尔•罗德雷、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自芬兰的马丁•谢宁教授所作的通报。人权高专办向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各国在反恐背景下人权义务的说明,并定期就一些问题与反恐执行局联络。反恐执行局还是秘书长反恐执行工作队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问题工作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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