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国际法

  在通过第1373(2001)号决议和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之前,国际社会业已颁布现有16项国际反恐文书中的12项。然而,加入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联合国会员国的比例很低。

  由于发生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后,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反恐上,加之通过了呼吁各国加入这些国际文书的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加入比例因此上升:有约三分之二的联合国会员国批准或加入了16项文书中的至少10项,再没有任何国家既没有签署也没有加入至少其中一项文书。

  1963年至2004年,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主持下,制定了13项国际反恐文书,并开放供全体会员国加入。2005年,国际社会还对这些国际文书中的三项做出实质性改动,专门说明恐怖主义的威胁;同年7月8日,各国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10月14日,各国就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和2005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达成一致。

  从1972年以来,大会一直把恐怖主义作为国际问题加以关注,而在整个1980年代,大会通过各项决议断断续续地处理了这一问题。在此期间,大会还通过了与反恐有关的两项文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年)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

  1994年12月,大会再度关注这一问题,通过了《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A/RES/49/60)。1996年,一项对《宣言》的补充(A/RES/51/210)设立了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此后,大会持续处理了恐怖主义问题。

  在过去的十年间,各会员国完成了另外三项反恐文书的工作,内容涵盖特定类型的恐怖主义活动: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其中最后一项是2005年4月通过的,并在2005年9月14日即大会世界首脑会议的第一天开放供签署。在为期三天的高级别会议期间,共有82个会员国签署该项公约。

  2000年以来,各会员国还在特设委员会框架内就《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展开谈判。

16个公约和议定书*如下:

 

航空器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

1969年12月4日生效

现况: 184个缔约国

  • 适用于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 凡属有必要保护航空器安全的情况,授权机长对其有理由认为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此种行为的任何人采取包括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
  • 要求缔约国收押犯罪人,并将航空器的控制权交还合法机长。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

1971年10月14日生效

现况:183个缔约国

  • 规定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通过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非法夺取或实施对航空器的控制”或企图这么做,均属犯罪;
  • 要求公约缔约方将劫机行为定为可受“严重刑罚”惩处的劫机行为;
  • 要求收押犯罪人的缔约方引渡犯罪人或将案件交付公诉;
  • 要求缔约方在根据《公约》提出的刑事诉讼中提供相互协助。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

1973年1月26日生效

现况: 187个缔约国

  • 规定任何人在飞行的航空器上非法和故意对机上人员实施暴力行为,而且该行为可能危及航空器的安全;在航空器上安放爆炸装置;企图实施此种行为;或充当实施或企图实施此种行为者之从犯,均属犯罪;
  • 要求公约缔约方将此类罪行定为可受“严重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
  • 要求收押犯罪人的缔约方引渡犯罪人或将案件进行起诉。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通过

1977年2月20日生效

现况: 171个缔约国

  • 将“受国际保护人员”定义为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在外国有权享受特别保护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官员及其家属;以及
  • 要求缔约方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视行为的严重性以适当的惩处”予以惩罚:故意谋杀、绑架受国际保护人员或对其人身和自由实施其他攻击;对此类人员的官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威胁或企图实施此类攻击;“构成以从犯身份参与”的行为。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1979年12月17日在纽约通过

1983年6月3日生效

现况: 166个缔约国

  • 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为或不作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79年10月26日在维也纳签署

1987年2月8日生效

现况: 139个缔约国

  • 将非法拥有、使用、转让或盗窃核材料,并威胁利用核材料造成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

2005年7月8日在维也纳签署

现况: 22个缔约国

  • 规定缔约国须保护在国内和平利用、储存及运输的核设施和核材料;
  • 规定扩大国家间合作,以采取迅速措施,查明和追回被盗或被走私的核材料,减少任何放射性后果或破坏,并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

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署

1989年8月6日生效

现况: 167个缔约国

  • 扩大《蒙特利尔公约》(见上文第3条)规定的范围,使之包括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恐怖行为。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订立

1992年3月1日生效

现况: 152个缔约国

  • 建立类似于为国际航空所建立的制度、适用于危及国际海上航行行为的法律制度;
  • 规定以下行为属于犯罪:个人非法和故意借助武力、威胁或恐吓夺取或实施对船舶的控制;对船上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在船上置放某种破坏装置或物质;危及船舶安全的其他行为。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

2005年10月14日在伦敦通过

现况: 8个缔约国

  • 将利用船舶作为手段实施恐怖行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 将明知各种材料是为了实施恐怖行为之目的而将被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破坏,却用船舶运输此种材料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 将利用船舶运送已实施恐怖行为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 对根据本公约被认定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船只,提出了登船程序。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订立

1992年3月1日生效

现况: 140个缔约国

  • 建立类似于为国际航空所建立的制度、适用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行为的法律制度。

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议定书

2005年10月14日在伦敦通过

现况: 6个缔约国

  • 使对《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所作的改动适用于位于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的情况。(没有链接)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技术附件

1991年3月1日订立

1998年6月21日生效

现况: 139个缔约国

  • 旨在管制和限制未加识别剂和无法探测的可塑炸药的使用(在1988年泛美103航班爆炸案后谈判达成);
  • 缔约方有义务在各自境内确保有效管制“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即不含条约《技术附件》所述各种识别剂中之一种的炸药;
  • 总体而言,每一缔约方除其他外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禁止和防止制造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防止未加识别剂的炸药进出其领土;严格有效地管制本公约生效之前在其领土内制造或进口的未加识别剂炸药的拥有和转让;确保非属军方或警方持有的未加识别剂炸药所有储存在三年内销毁、用完、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久失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军方或警方持有的未加识别剂可塑炸药在15年内予以销毁、用完、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久失效;确保尽早销毁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制造的任何未加识别剂的炸药。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恐怖爆炸公约)

1997年12月15日在纽约通过

2001年5月23日生效

现况: 161个缔约国

  • 针对以杀害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造成各种界定的公共场所的大规模破坏为目的,在此类场所中或对此类场所非法和故意使用炸药和其他致命装置的行为,建立普遍管辖制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恐怖资助公约)

1999年12月9日在纽约通过

2002年4月10日生效

现况: 167个缔约国

  • 要求各方采取措施,防止和阻止通过声称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的的团体,或从事毒品贩运或枪支走私等非法活动的团体直接或间接资助恐怖主义分子的行为;
  • 使各国做出承诺,追究资助恐怖主义者对此种行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 规定查明、冻结并查缴用于恐怖活动的资金,并根据个案情况与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资金。银行机密已不再是拒绝提供合作的充分理由。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核恐怖主义公约)

2005年4月13日在纽约通过

2007年7月7日生效

现况: 47个缔约国

  • 涵盖范围广泛的行为和可能的目标,包括核电厂和核反应堆;
  • 涵盖威胁和企图实施此种犯罪或作为从犯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
  • 规定犯罪人应予以引渡或起诉;
  • 鼓励各国通过在调查犯罪和引渡程序方面共享信息和相互援助,为预防恐怖袭击开展合作;
  • 处理危机局面(协助各国解决问题)和危机后局面(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确保核材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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