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第1730(2006)号决议所设除名协调人 

除名准则

  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9日通过第1730(2006)号决议,在决议中请秘书长在秘书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关事务处)内确定一个协调人,接收除名申请和执行决议附件开列的任务。这是安理会所作承诺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订立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和将其从名单中删除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的程序。

  现在,希望提出除名申请的请愿人可以通过第 1730(2006) 号决议及其附件概述的协调人程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申请。秘书长在 2007年3月30日的信中通知安全理事会主席,已经确定除名协调人,并提供了联络细节。可以通过以下地址与协调人联络:

Focal Point for De-listing
Security Council Subsidiary Organs Branch
Room S-3055-E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el. + 1 917 367 9448
Fax + 1 212 963 1300/3778
Email:delisting@un.org

  根据安全理事会的1730(2006)号决议注释1,一国可决定其公民或居民在一般情况下,应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具体做法是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声明,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以下国家已经提交申报,那些打算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的这些国家公民或居民必须通过安全理事会的1730(2006)号决议设立的协调人加以办理。

法国

  截至2009年11月9日,与协调人程序有关的统计数据如下:

安全理事会委员会
收到请求 1
已处理的请求
除名
继续列入名单
安全理事会关于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及有关个人和实体的第 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17个请求)
13名个人
20个实体
14个 3名个人 2
12个实体 3
7名个人
1个实体
安全理事会第 1518(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1个请求)
1名个人
1个实体
1个   1名个人
1个实体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的第 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22个请求 )
16名个人
9个实体
20个 5名个人 11个人
9个实体  
安全理事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1533 (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5个请求)
3名个人
4个实体
4个 1名个人 1名个人
4个实体
总数 (45个请求)
33名个人
34个实体
39个 9名个人2
12个实体3
20名个人
15个实体

注:—————————

1. 一些请求是同一人提出的第二次或第三次请求或重复请求。
2. 另有一人,经委员会按照第1822(2008)号决议第25段的要求审查有关名单后除名,但协调人程序尚未结束。
3. 另有两人,经委员会按照第1822(2008)号决议第25段的要求审查有关名单后除名,但协调人程序尚未结束。
4. 根据第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第3段退还另外一个申请。

 

文件号
文件日期
文件内容
S/RES/1730(2006)2006年12月19日制裁:除名程序
S/2007/1782007年3月30日2007年3月29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确定一个协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