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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3日成立,负责监督有关措施的执行,并履行决议第18段规定的任务。随后,第1803(2008)号决议又将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规定的措施一并纳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安全理事会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三项决议,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采取了某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除此之外,安理会在第1737(2006)号决议中,呼吁所有国家防止在有助于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里向伊朗国民提供专业授课和培训。 安理会在第1747(2007)号决议中,呼吁所有国家在向伊朗提供重型武器和相关服务时保持警惕和克制,并呼吁所有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除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外,不再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新的赠款、金融援助和优惠贷款。 安理会在第1803(2008)号决议中,呼吁所有国家在为伊朗从事贸易提供公共财政支助并在与伊朗银行(特别是国民银行和出口银行)进行交易时保持警惕,并且在本国机场和港口对两家伊朗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飞机和船只进出伊朗的货物进行检查,条件是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飞机或船只所载运的货物是第1737(2006)号决议、第1747(2007)号决议或第1803(2008)号决议所禁止的。安理会要求所有进行上述检查的国家,在5个工作日内就检查情况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1737(2006)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在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747(2007)号决议和第1803(2008)号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在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点击此处,查阅已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已起草一份非正式文件来应对会员国在编写报告方面的求助,点击此处。 安全理事会在第1803(2008)号决议中申明,将根据其要求原子能机构在该决议通过90天内提交的报告来审查伊朗的行动,并且:(a) 如果而且只要经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将暂停执行有关措施,以便能进行真诚谈判,早日取得彼此均可接受的结果;(b) 一旦安理会在接到上述报告后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已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即终止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7和12段及第1747(2007)号决议第2、4、5、6和7段以及第1803(2008)号决议第3、5、7、8、9、10和11段规定的措施;(c) 如果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747(2007)号决议和第1803(2008)号决议,则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 委员会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在《联合国日刊》中宣布。委员会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了工作规则。点击此处,查阅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部分文件,包括委员会主席提交安全理事会的90天报告。 在2009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委员会主席现由高须幸雄(日本)担任。2009年的两位副主席是布基纳法索和哥斯达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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