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准则

  本文件载有委员会2007年6月20日通过的委员会工作准则。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要尽快将准则副本送交所有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及机构。还会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张贴这些准则: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1718/index.shtml。点击查看PDF版本。

1. 1718 委员会

(a) 本委员会是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12 段设立的。

(b) 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的附属机关,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

(c) 委员会主席由安全理事会指定,以个人身份任职。主席将得到担任副主席的两个代表团的协助,副主席也由安理会指定。

(d)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他(她)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主席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还可以召集并主持委员会的非正式协商。

(e) 联合国秘书处将向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支助。

2. 委员会的任务规定

本委员会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a) 设法从所有国家、特别是生产或拥有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段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国家那里获得它们采取行动有效实施该决议第8段所规定措施的资料,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进一步资料;

(b) 审查有关据称违反该决议第8 段所列措施的行为的资料,并对其采取适当行动;

(c) 审议要求享有决议第9 和第10 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就其作出决定;

(d) 确定为决议第8(a)㈠段和第8(a)㈡段之目的开列的额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e) 指定须接受决议第8(d)段和第8(e)段所列措施限制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f) 必要时颁布准则,以利于执行决议所列各项措施;

(g) 至少每90 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就如何提高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所列措施的效力,提出意见建议。

3. 决策

(a)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应由其成员协商一致作出。

(b) 如果委员会同意,可通过书面程序作出决定。在此情形下,主席将向委员会所有成员分发委员会的拟议决定,并请委员会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或在情况紧急时,在主席确定的时间更短、但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期限内,表明他们对拟议决定的反对意见。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决定就视为通过。否则,委员会可应主席或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开会重新讨论有关问题。

4. 委员会会议

(a) 委员会可以在主席认为必要时,或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举行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将在委员会开会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发出通知,但在情况紧急时通知时间可缩短。

(b) 委员会会议都将非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如果委员会愿意,它可邀请其他联合国会员国、秘书处成员和相关区域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出席委员会会议,以便就任何违反或据称违反第1718(2006)号决议制裁措施的行为提供情况或作出解释,或在必要和有助于委员会工作取得进展时,临时在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委员会将考虑会员国派代表会见委员会以更深入讨论相关问题的要求。

(c) 委员会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都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六种正式语文的口译服务,除非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同意在没有口译服务的情况下举行会议。

5. 文件和议程

(a) 主席将协同秘书处,至少在委员会开会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分发临时议程和有关文件。

(b) 主席将协同秘书处,向委员会成员分发其他各类有关文件。

(c) 委员会内部分发的以供最后形成正式决定的文件将译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所有正式语文,但有以下条件:

㈠ 与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㈠段、8(a)㈡段和12(d)段所述技术性事项有关的文件,应在委员会开始讨论这些文件前完成翻译;

㈡ 无需审议的程序性文件不翻译;

㈢ 如果有代表团提出要求,在不影响上文第3(b)段所述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其他所有文件都译成所有正式语文。

6. 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㈠段所述军火禁运

(a) 为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㈠段的目的,委员会可依照其任务规定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7. 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㈡段所述与核武器、弹道导弹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有关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禁运

(a) 按照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㈡段,委员会还可就上一个执行段落开列的物项以外的,可能有助于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或修改现有的清单。

(b) 在提议委员会审议任何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时,应尽可能提供叙述性说明, 阐明这些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与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之间的关系。

8. 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8(e)段所述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单

(a) 委员会在收到把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或)8(e)段所述个人或实体分别列入两个名单的请求和相关资料后,将根据上述段落中的标准,就这一列名请求作出决定。

(b) 会员国将提供作为采取行动依据的适当案情说明。提交拟列入名单的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时,应尽可能附有叙述性的情况说明,阐明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或)8(e)段中的标准为何适用于被提名的个人或实体。各国可表明案情说明的哪些部分可由委员会公布,或在接获请求时向其它联合国会员国公布。

(c) 提交拟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时,应尽可能附上相关的、具体和尽可能新的资料,以便于有关当局对其进行辨认:

依照第8(d)或8(e)段列入名单的个人:姓名(原文和拉丁文字)、出生日期、

出生地、国籍、别名、住所、现在和以前的地址、目前所在地、护照或旅行证件

号码、职业或职务名称和(或)任何其它便于适用第8(d)或8(e)段所列措施的

相关资料,包括该人的银行账户等。

依照第8(d)段列入名单的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挂名机构、业务或活动的性质、领导人、税号或其它识别号码、惯称或前称和(或)任何其它便于适用第8(d)段所列措施的相关资料,包括该实体的银行账户等。

(d) 关于从名单上删除个人和实体的请求,意欲提交除名申请的人可通过第1730(2006)号决议所述的协调人程序,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除名申请,这些申请须按第1730(2006)号决议规定的程序审理。委员会将根据它收到的有关资料,迅速审议这些申请,以更新由会员国提供的这些名单。

(e) 鼓励各国向委员会提交任何支持列名或除名申请的证据。

(f) 在更新的名单发送给会员国后,鼓励各国广泛加以分发,例如,发送给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边界哨卡、领事馆、海关人员、情报机构、另类汇款系统和慈善机构。

9. 审查

委员会将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12段,尤其是按该决议第15段,不

断审议这些清单,并可在它认为适当时,就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中的措

施,向安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0. 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9 段提出的豁免资产冻结申请

(a) 委员会将接收会员国表明它们意欲按照第1718(2006)号决议第9(a)和9(b)段的规定,酌情批准动用冻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来支付开支的书面通知。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通知提交国,它已收到有关通知。

(b) 委员会无须对按第9(c)段提交的通知做出决定。

(c) 通知和申请应酌情列有以下信息: 一.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二. 收款人银行资料(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三. 付款目的 四. 分期付款额 五. 分期付款次数 六. 起付日期 七.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八. 利息 九. 解冻的具体资金 十. 其它信息

11. 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 段提出的豁免旅行限制申请

(a) 安全理事会在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 段中决定,决议第8(e)段规定的旅行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

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推进本决议的目标。

(b) 每一项豁免第1718(2006)号决议第8(e)段规定的旅行限制的申请,均应以名单所列个人的名义,通过会员国(包括名单所列个人的原籍国或居住国、过境国和/或最终目的地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书面提交委员会主席。

(c) 除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况外,所有申请至少应在预定的旅行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d) 所有申请均应包括下列信息,并附有相应文件:

一. 进行所述旅行者的姓名、称呼、国籍和护照号码;

二. 进行所述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申请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及时间;

三. 离开和返回出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及时间;

四. 完整的行程,包括出入境口岸和所有过境地点;

五.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位纪录、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六. 说明予以豁免的具体理由。

(e) 任何要求延长委员会依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 段批准的豁免的申请,亦应遵守上述规定,至少在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的行程,书面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f) 委员会应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住国政府的书面确认和证明文件,证实获委员会豁免后进行旅行的名单所列个人的行程和返回居住国的日期。

(g) 以前按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包括过境地点在内的旅行资料若有改动,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而且至少应在旅行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将改动内容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紧急情况除外;

(h) 委员会已同意豁免的旅行若要提前或延后进行,则应立即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如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先前提交的行程无其他变动,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即可。旅行日期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已核准日期48小时以上,则须重新申请豁免,并依上文(a)、(b)和(c)项规定将申请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i) 如要紧急医疗后送到最近的适当国家,委员会在获悉旅行者姓名、旅行的理由、治疗日期和时间以及航班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情况后,将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 段的豁免规定,确定此一旅行是否是正当的;还应迅

速提供医生的说明,在无损医疗保密的情况下,尽量详细说明医疗紧急情况的性质和病人接受治疗的设施,以及病人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工具。

12. 信息传播和透明度

(a) 如信息提供者要求对信息保密,或委员会决定保密,委员会将对收到的信息保密。一旦获得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的辨认资料和对名单做出了重大修改,主席将通过普通照会迅速通知全体会员国。更新后的名单将立即刊载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并以新闻稿形式公布;

(b) 主席可在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后,向感兴趣的会员国和新闻界通报情况,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此外,主席可在事先同委员会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受权就委员会工作涉及的任何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印发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