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准则

  委员会是依照第1636(2005)号决议第3段设立的,负责执行该决议第3段和附件中所述的各项任务。为便利委员会在此方面开展工作,兹通过以下程序准则:

1. 决策

  委员会以成员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若不能就某个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主席应进行进一步协商,推动达成协议。若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可将该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主席可鼓励感兴趣的会员国进行双边交流,以便在作出决定前澄清问题。应按照第1636 (2005)号决议确定的程序审议依照该决议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

2. 对该决议第3(a)段提及的个人进行登记

  就被调查委员会或黎巴嫩政府列为嫌疑人的个人向委员会发出的通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相关信息:

(a) 该个人的姓名、生日、出生地、国籍、别名、住址、职称或职务及护照号或旅行证件号;

(b) 任何有助于实施第3(a)段所列措施的其他信息,包括该个人的银行帐号;

(c) 阐述将该个人列为嫌疑人的理由;

3. 对该决议第3(a)段规定的旅行限制的例外

(a) 会员国提出的申请

㈠ 要求不适用第1636(2005)号决议第3(a)段规定的旅行限制的每项申请,均应通过有关个人的原籍国或居住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书面提交委员会主席,以便根据该决议附件第2㈠段加以审议;

㈡ 除待由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况外,所有申请至少均应于旅行预定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㈢ 所有申请均应包括下列信息,并附有相应文件:

一. 准备出行者的姓名、称呼、国籍和护照号码;

二. 准备出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申请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及时间;

三. 离开和返回出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及时间;

四. 完整的旅行计划,包括离开和返回的口岸和各过境点;

五.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码和船舶名称;

六. 说明根据该决议附件第2㈠段不予适用的具体理由。

㈣ 任何要求延长委员会依该决议附件第2㈠段批准的不适用期的申请,亦应遵守上述规定,并至少在批准的不适用期到期前四个工作日,连同订正的行程书面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㈤ 委员会应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住国政府的书面确认以及证明文件,证实因委员会同意不予适用而得以旅行的有关个人的行程和返回居住国的日期;

㈥ 以前按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包括过境地点在内的旅行资料若有改动,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而且应至少在旅行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将改动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紧急情况除外;

㈦ 委员会已同意不予适用的旅行若要提前或延后进行,则应立即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如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先前提交的行程再无其他变动,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即可。旅行日期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已核准日期48小时以上,则须重新申请不适用旅行限制,并依上文第3(a)㈠、㈡、㈢、㈣、㈤、㈥和㈦项规定将申请材料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b) 调查委员会或黎巴嫩政府为调查目的发出的通知

㈠ 为调查的目的,调查委员会或黎巴嫩政府应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不适用第1636(2005)号决议第3(a)段规定的旅行限制的情况,以便根据该决议附件第2㈠段加以审议;

㈡ 所有此类通知均应包括准备出行者的姓名、旅行目的地和旅行持续时间;

㈢ 委员会应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住国政府的书面确认以及证明文件,证实因委员会同意不予适用而得以旅行的有关个人返回居住国的日期;

4. 对该决议第3(a)段规定的冻结资金和其它经济资源的例外

(a) 依照第1636 (2005)号决议,委员会在收到会员国的申请后,酌情授权动用所需的冻结资金或其它经济资源,依照该决议附件第2㈡段的规定支付基本开支、专业酬金或其他酬金或服务费。委员会在收到申请的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国收到申请,以及委员会关于该申请的立场;

(b) 申请应酌情包括下列信息:

一. 受惠人(姓名和地址)

二. 受惠人的银行资料(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三. 付款目的

四. 分期付款额

五. 分期付款次数

六. 起付期

七.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八. 利息

九. 解冻的特定款项

十. 其它信息

5. 对依照该决议附件第3段予以排除进行登记

  依照该决议附件第3段,委员会打算考虑制订补充准则,内容涉及对将某人排除在该决议第3(a)段所述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登记。委员会打算在通过本工作准则之后制订这些补充准则;

6. 委员会和根据该决议第3段仍然生效的任何措施的终止

  一旦委员会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说明有关这次恐怖袭击的所有调查和司法程序已经完成,委员会和根据该决议第3(a)段依然生效的措施即行终止,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