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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工作准则委员会于2005年6月13日通过并于2007年4月20日订正 1572委员会1. 本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5日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572(2004)号决议第14段设立,目的是开展该决议以及第1643(2005)号决议所列措施涉及的工作,尤其是:第1572(2004)号决议第7、9和11段规定的军火禁运、旅行限制和资产冻结;第1643(2005)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钻石禁运。 2. 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的附属机关,将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 3. 委员会主席由安全理事会指定,以个人身份任职。主席将得到同样由安理会指定的两位副主席的协助。 4. 主席将主持委员会所有正式会议,并在主席缺席时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职。主席或其指定一名代表还可以要求进行并主持委员会的非正式协商。 5. 联合国秘书处将向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支助。 委员会的任务规定(a) 认定应接受第1572(2004)号决议第9和第11段所列措施制裁的个人和实体,并按这些段落以及第1643(2005)号决议第4段和第1727(2006)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标准,定期更新这一名单; (b) 要求各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有关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执行第1572(2004)号决议第7、第9和第11段以及第1643(2005)号决议第6段所列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提供委员会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资料,包括让这些国家有机会派代表同委员会会晤,以便更详细地讨论任何相关问题; (c) 审议要求按第1572(2004)号决议第8、第10和第12段的规定给予豁免的申请并做出决定; (d) 通过适当媒体公布相关资料,包括第1572(2004)号决议第14段(a)所指的人员名单; (e) 颁布必要准则,以利于执行第1572(2004)号决议第7、第9和第11段和第1643(2005)号决议第6段所列措施; (f) 定期向安理会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如何提高第1572(2004)号决议第7、第9和第11段和第1643(2005)号决议第6段所列措施的效力。 7. 此外,委员会将审议会员国依照第1572(2004)号决议第15段、第1643(2005)号决议第7段以及第1727(2006)号决议第5段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并可按这些段落中的授权,索取它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应接受第1572(2004)号决议第9和第11段所列措施制裁的个人和实体名单(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综合名单) 制定名单程序8. (a) 委员会将在收到1572(2004)号决议第9或第11段所述、由第1643(2005)号决议第4段以及第1727(2006)号决议第3段扩大适用范围的有关个人或实体的相关资料后,就认定该个人或实体做出决定; (b) 在提议对个人或实体做出认定的同时,应尽最大可能,对有关资料做叙述性说明,提出该人或实体为何与第1572(2004)号决议第9或第11段、第1643(2005)号决议第4段或第1727(2006)号决议第3段所述一致的理由; (c) 在提议对个人或实体做出认定的同时,应尽最大可能,提出相关、具体的最新资料,以便于有关当局对其进行辨认: - 就个人而言(尽最大可能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别名、居住地、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职业或职称; - 就实体而言(尽最大可能提供):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挂名机构、业务或活动的性质、领导人; (d) 委员会如已获得便于有关当局辨认被认定的个人和实体的详细资料,则应将其列入名单。 (e) 委员会依照第1572(2004)号、第1643(2005)号和第1727(2006)号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制订的综合名单张贴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对该综合名单的任何修订将尽快通过联合国新闻稿公布,并由主席向所有会员国发送普通照会,正式转递这一名单。 名单的更新和维持9. (a) 凡联合国会员国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综合名单上增列或改列个人或实体的申请,委员会将在向委员会成员正式递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在请求增列的同时,应提交本准则第8(b)和(c)分段所述有关资料。 (b) 委员会在例外情况下可决定延长审议时间,即便在不予搁置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做; (c) 如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反对意见,名单上已有名字的新增资料和/或改动将立即列入名单; (d) 主席将立即向所有会员国发出普通照会,传达对名单做出的任何改动(包括通过下文第10(a)分段所述季度审查做出的改动)。还将发表安全理事会新闻稿,并立即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张贴更新后的名单。 除名10. (a) 委员会将每三个月审查并酌情更新名单,并在委员会成员以协商一致方式确定的例外情况下,逐个审查将个人或实体从名单上除名的未决申请。除名和增列的申请将列入季度审查。所有关于从名单上除名的申请,均须在季度审查工作开始之前的五个工作日收到。所有申请均将在提交后,由主席立即分发给各位成员。主席还将对每一个除名申请做出临时答复,证实申请已收到,待由委员会审议。 (b) 申请者(综合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可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情进行复审。除名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者必须为除名申请提出充足和明确的理由,提供相关的资料,请求支持除名; (c) 想提交除名申请的人可以通过本准则第10(e)分段概述的协调人或通过本准则第10(f)分段概述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申请; (d) 各国可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其公民或居民应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该国将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声明,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通过第1727(2006)号决议所设协调人提出的除名申请(e) 如果申请人决定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协调人将开展以下工作: ㈠ 接收申请人(制裁委员会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除名申请; ㈡ 核查申请是新提出的,还是再次提出的; ㈢ 如申请系再次提出,且没有提供任何补充资料,就将其退还申请人; ㈣ 通知申请人已收到其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处理申请的一般程序; ㈤ 将申请转交给原来提名的国家(提名国)和国籍国及居住国,以便它们参考和提出可能的意见。鼓励国籍国或居住国同提名国协商后,再提出除名建议。为此,他们可以去找协调人,如果提名国同意,协调人就让他们同提名国进行接触; ㈥ (aa) 如果在进行协商后,其中任何一个国家建议除名,它将通过协调人提交建议,或直接向制裁委员会主席提交建议,并附上它的解释。主席届时会把除名申请列入委员会议程; (bb) 如果按照上文第五分段就除名申请征求其意见的有关国家中有任何一国反对除名申请,协调人将会把此情通知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的副本。鼓励拥有支持除名申请的信息的委员会成员同按照上文第五分段审查了除名申请的各国政府分享这一信息; (cc) 如果经过合理的时间(3个月)后,按照上文第5段审查除名申请的各国都没有发表意见,也没有向委员会表示它们正在研究除名申请并要求再给一段具体的时间,协调人将会把此情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并提交除名申请的副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在同提名国协商后,可通过将除名申请转交制裁委员会主席并附上解释的方式,建议除名。(只需委员会一名成员建议除名,即可将此列入委员会议程。)如在一个月后,委员会没有任何成员建议除名,则应认为此项申请被拒绝,委员会主席应将此通知协调人; ㈦ 协调人应将其收到的所有会员国来文转交委员会参考; ㈧ 通知申请人: (aa) 制裁委员会决定批准除名申请;或 (bb) 委员会已经完成对除名申请的审议,申请人仍在委员会名单上; 通过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的除名申请(f) 如果申请人向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申请,则应适用以下各分段概述的程序: ㈠ 收到申请的国家(收到申请国)应审查所有相关资料,并应同提名国进行双边接触,索取进一步的资料,并就从除名进行协商。经提名国事先同意,收到申请国可从主席处得知提名国的国名; ㈡ 提名国也可以向申请人的原籍国或居住国索取进一步资料。收到申请国和提名国可以在任何此类双边协商过程中,酌情同委员会主席协商; ㈢ 如果在审查进一步资料后,收到申请国希望提出除名请求,就应努力说服提名国共同或单独向委员会提出除名请求。但收到申请国可在原来提名国没有同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 申请豁免第1572(2004)号决议第9段的旅行限制11. 关于豁免第1572(2004)号决议第9段旅行限制的各项申请,均应通过名单所列个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在例外情形下通过联合国办事处,以该个人的名义向委员会主席书面提出。 12. 除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形外,所有申请至少均应于旅行预定开始之日前的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13. 所有申请均应包括下列资料,并附有相应文件: ㈠ 准备出行者的姓名、称呼、国籍和护照号码; ㈡ 准备出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提供与申请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及时间; ㈢ 离开和返回出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及时间; ㈣ 完整的行程,包括离开和返回的口岸和各过境点; ㈤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码和船舶名称; ㈥ 说明予以豁免的具体理由。 14. 任何延长委员会依第1572(2004)号决议第9段核准的豁免的申请,亦应遵守上述规定;并应连同订正行程,至少在核准豁免期到期前的五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15. 委员会应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住国的书面确认以及证明文件,证实因委员会给予豁免而得以旅行的名单所列个人的行程及返回居住国的日期。 16. 以前按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包括过境地点在内的旅行资料若有改动,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而且应至少在旅行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将改动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紧急情况除外。 17. 委员会已给予豁免的旅行若要提前或延后进行,则应立即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如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先前提交的行程再无其他变动,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即可。旅行日期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已核准日期48小时以上,则须重新申请豁免,并依上文第11、12和13段规定将申请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18. 对出于医疗原因或其他人道主义需求的豁免申请,委员会在获悉旅行者姓名、旅行缘由、治疗日期和时间以及航班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情况后,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572号决议第10段规定的豁免范畴,确定是否有理由进行此一旅行。在紧急送医情况下,应速向委员会主席提供医生说明,其中细述医疗急救的性质及病人就医的设施,并提供病人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交通工具方面的资料。 申请豁免第1572(2004)号决议第8段的军火禁运19. 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572(2004)号决议第14段,委员会应审议以下要求豁免决议第8(b)段和(e)段规定的军火禁运的申请并逐一对其做出决定: (b) 专门用于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e) 专门用于支持《利纳-马库锡协定》第3款(f)项规定的重组国防和安全部队进程或用于该进程的军火和有关军用物资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20. 委员会应当收到决议第8(d)段所述以下事先报备: (d) 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根据国际法采取行动的国家所属部队使用的用品,该国采取行动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协助撤离科特迪瓦境内的本国国民和它有责任给予领事保护的人员。 21. 要求委员会事先核准的申请以及给委员会的通知,应由提供此装备国家的常驻代表团或观察员代表团或国际组织或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主席。 申请豁免第1572(2004)号决议第12段的资产冻结22. 委员会在审议要求豁免第1572(2004)号决议第11段规定的资产冻结的通知和申请时,应适用该决议第12段的规定,该段指出资产冻结不适用于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专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酬金和偿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而应支付的酬金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种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无反对的决定; (b)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特殊开支所必需,但相关国家须先将该项认定通知委员会并获委员会批准;或 (c)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权或裁决的标的物,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权或裁决,只要该留置权或裁决: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做出,其受益人不是第1572(2004)号决议第11段所指的人或经委员会点名的个人或实体,并业经相关国家通报委员会。 委员会会议23. 委员会可以在主席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或应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开会。开会时间提前两天(在紧急情况下少于两天)通知各成员。委员会成员也可召开非正式会议。 24. 委员会会议都将非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委员会可邀请非委员会成员来委员会,包括秘书处、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别专家,以就任何违反或据称违反第1572(2004)号决议制裁措施的行为提供情况或作出解释,或对委员会发表讲话,在有必要及有助于委员会工作取得进展时,临时协助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将审议会员国关于派代表会见委员会以更深入探讨相关问题的要求。 决策25. (a)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采用委员会成员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 (b) 如不能就某一具体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主席将酌情在各会员国间进行磋商,或鼓励会员国进行双边交流,以解决此问题,并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 (c) 如经过上述磋商,依然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可将该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 26. 可以按照“无异议程序”做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主席将向委员会所有成员分发委员会的拟议决定,并请委员会成员在五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况下,主席在相应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以确保委员会成员皆无异议后,可决定缩短该期限),书面说明他们对拟议决定的异议。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拟议决定就视为通过。在规定期限后收到的异议不予考虑。 27. 为了加强并宣传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在委员会正式会议以后,将向有关会员国和新闻界通报情况,但委员会另有决定。此外,主席在事先同委员会协商并获得委员会核准后,将受权就委员会工作的任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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