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1521(2003)号决议第4(c)段的规定提出的
关于豁免旅行限制的申请

1.每份要求豁免第1521(2003)号决议第4(c)段规定的旅行限制的申请都应通过名单所列的个人为其国民的国家常驻代表团或常驻观察团、或通过离得最近的联合国办事处,代表名单所列的个人书面提交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下称“主席”)。

2.除紧急情况外,所有申请均应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起至少4个工作日之前提交主席。

3.所有申请应包括下列资料和所附文件:

㈠进行拟议旅行的人的姓名、称呼、国籍和护照号码。

㈡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提供诸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等与申请相关的详情的证明文件。

㈢从开始旅行的国家的拟议离境和返回日期。

㈣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和所有中转站。

㈤这类旅行将用的交通方式详情,包括适用的记录代码、航班号和轮船名称。

4.任何延长委员会根据决议第4(c)段核准的豁免的请求也应遵守上述规定,并在豁免期终止之日起至少4个工作日之前书面提交委员会,并附上订正的行程。

5.委员会将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留国政府外交部的书面确认及证明文件,确认名单所列个人根据委员会给予的豁免进行旅行的行程及返回居留国的日期。

6.委员会依据决议第4(c)段核准的所有豁免及延长豁免申请都将张贴在委员会网页上,直至委员会如上文第5段具体规定的那样收到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留国的确认。

7.已提交委员会的必要旅行资料、尤其是中转站,如有任何变化,都需经委员会事先核准,并应在旅行开始之日起至少4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委员会,紧急情况除外。

8.委员会此前已核准给予豁免的旅行如果推迟,应立即书面通知委员会。如果出发时间推迟不超过48小时,且此前递交的行程保持不变,则书面通知委员会即可。如果旅行推迟到委员会此前已核准的日期之后48小时以上,则需提出新申请,并按上文第1、第2和第3段的规定提交。

9.如遇需紧急医疗后送到离得最近的适当国家的情况,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病人姓名、后送理由、日期和时间及航班详情,包括中转站和目的地;并迅速向委员会提供医生证明,详述医疗紧急情况的性质、病人接受治疗的设施,以及病人返回居留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等信息。

10.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批准豁免第1521(2003)号决议第4(a)段规定的旅行限制的申请时,可对准许的豁免附加任何符合该决议第4(a)段和第21段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