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禁令及其豁免的说明

1. 本说明提供关于旅行禁令及其豁免的基本资料。

2. 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390(2002)号决议,颁布了一项旅行禁令,而后又在其他决议中重申这一禁令,包括2006年12月22日通过的第17351号决议。

3. 第1735(2006)号决议第1段(b)的规定责成国家“阻止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按第1267(1999)号及第1333(2000)号决议拟定的名单(“综合名单”)上开列的与它们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入境或过境”。综合名单由1267委员会更新并维持。

4. 旅行禁令适用于综合名单上的所有人,不论他们在何处。执行旅行禁令的责任在入境国和(或)过境国。

5. 第1735(2006)号决议第1段(b)说明了三种可能的豁免情况:

㈠ “本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

㈡ “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程序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㈢ “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6. 根据第三种豁免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可为必要的旅行需要(包括去国外治病和履行宗教义务)申请旅行禁令豁免。旅行禁令豁免申请应由有关国家代表名单上的个人通过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给委员会主席(电邮: SC-1267-Committee@un.org 或传真:+1 212 963 1300)。

7. 同时,如果旅行豁免请求需要与旅行相关的非常费用,则1267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第1452(2002)号决议第1段(b),考虑豁免冻结资产措施的请求2

注释:

1.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6/s1735.htm

2.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1267/fact_sheet_assets_freez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