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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禁令及其豁免的说明2009年2月11日 1. 本说明提供关于旅行禁令及其豁免的基本资料。 2. 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390(2002)号决议,规定了一项旅行禁令,而后又在其他决议中重申了这一禁令,包括2008年6月30日通过的第1822(2008)号决议。 3. 第1822(2008)号决议第1段(b)的规定责成所有国家“阻止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依照第1267(1999)号和第1333(2000)号决议编制的名单(“综合名单”)所列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入境或过境”。综合名单由1267委员会更新并维持。 4. 旅行禁令适用于综合名单上的所有人,不论他们在何处。执行旅行禁令的责任由入境国和(或)过境国承担。 5. 第1822(2008)号决议第1段(b)说明了三种可能豁免适用旅行禁令措施的情况: a. “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 b. “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程序而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c. “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6. 根据第三种豁免情况[“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如果确有旅行必要(包括去国外治病和履行宗教义务),则可申请豁免旅行禁令。每项豁免申请均须由相关国家或在非常情况下由一个联合国办事处或机构代表名单所列个人,通过委员会秘书处向委员会主席书面提出(电邮:SC-1267-Committee@un.org;或传真:+1 212 963 1300)。委员会准则第11节规定了申请豁免旅行禁令措施的程序。 7.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委员会按照委员会准则第11节规定的程序批准的所有豁免及其展期申请,均须在委员会网站的“豁免”一节张贴,直至有关豁免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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