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名简介

2008年12月9日

  1. 本简介提供与列名程序有关的基本信息。

  2. 委员会准则第6节规定了提出列名请求和其他列名问题的程序。

  3. 这些规定鼓励会员国建立国家机制或程序,确定并评估拟提请委员会列入名单的适当人选。列入综合名单不需要刑事指控或定罪,因为制裁是预防性的。

  4. 安全理事会第1822(2008)号决议第9段鼓励所有会员国提出名字,供列入综合名单。会员国在提高综合名单的相关性和有效性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5. 鼓励会员国在获得相关个人或实体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有关联的证据后,立即提出名字供列入名单。委员会将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2和第3段所述、并经第1822(2008)号决议再次确认的“有关联”标准,对拟议列名事宜进行审议。

  6. 在提议将名字列入综合名单之前,并在适当情况下,鼓励会员国同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居住国和(或)国籍国联系,索取补充资料。在提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名称时,也鼓励会员国酌情提出有关团体、企业和(或)实体负责决策的个人的姓名,以便同时列入名单。

  7. 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4段作出的、经第1735(2006)号决议第5段重申并经第1822(2008)号决议第12段再次确认的规定,会员国也需要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为拟议的列名提供佐证。所提出的情况说明应尽可能详细列出提议列名的依据或理由,包括:

   a. 显示所指称的关联或活动的具体调查结果;

   b. 有关证据的性质(例如,由情报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媒体提供,本人承认等);

   c. 可提供的有关证据或文件;

   d.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何关联的详情。

  8. 第1822(2008)号决议第14段要求会员国在提出名字时,尽量向委员会提供所提名字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对列入名单者进行明确识别。

  9. 根据第1822(2008)号决议第12段的规定,各国还必须指明情况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第1822(2008)号决议第13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会员国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

  10. 安全理事会第1822(2008)号决议第14段吁请会员国在提请列名时,使用第1735(2006)号决议附件一内的首页,此外还鼓励在提供关于名单所列所有名字的识别信息时,使用该首页。

  11. 委员会按照其准则中规定的通常决策程序,审议列名请求,并以15个成员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决定。

  12. 如果列名提议未在委员会准则第3节(b)段所规定的5个工作日决策期(如果情况紧急,主席也可决定缩短决策期)获得批准,则委员会将向请求国提出关于列名请求现状的反馈说明。

  13. 列名请求一旦获得批准,综合名单即作相应更新。关于这一更新过程的更多信息,可在另一份简介中查得。

  14. 根据第1822(2008)号决议第15段,秘书处应在作出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综合名单一周内,将所涉个人或实体已列入名单一事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并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秘书处应连同此项通知一并提供情况说明中可公布部分的拷贝、有关列名影响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

  15. 第1822(2008)号决议第17段要求接到上述此类通知的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将列名制裁措施通知或告知综合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并要求附上委员会网站上登载的关于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以及秘书处在上述通知中提供的所有信息。

  16. 另外,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综合名单上的任何新条目均将传至国际刑警组织,以便在可行情况中请求发布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

  17. 任何会员国如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协助,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委员会秘书处联系:委员会电邮:SC-1267-Committee@un.org;或传真:+1 212 963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