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简介

2008年12月9日

  1. 本简介提供与除名程序有关的基本信息。

  2. 委员会准则第7节规定了提出除名请求的程序。

  3. 其中规定,在不影响现有程序情况下,综合名单上的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都可以提出除名申请。在提交除名申请时,申请人须出具请求除名的理由,提供相关信息并请求准予除名。

  4. 申请人既可按照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和准则第7节(g)段的规定,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也可按照准则第7节(h)段的规定,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在委员会网站的除名部分可以找到提交除名请求的标准表格

  5. 一国可决定申请人应一律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具体做法是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声明,并公布于委员会网站上。此种声明可在“除名协调人”网页上查询。

  6. 协调人的详细联系信息如下:

  Focal Point for De-listing

  Security Council Subsidiary Organs Branch

  Room S-3055-E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USA

  电话:+1 917 367 9448

  传真:+1 212 963 1300/3778

  电邮:delisting@un.org

  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dfp.shtml

  7. 安全理事会在第1735(2006)号决议第14段中决定,委员会在确定是否从综合名单上删除名字时,应特别考虑:

  ㈠ 有关个人或实体是否是因弄错而被列入综合名单的,或

  ㈡ 有关个人或实体是否不再符合有关决议,特别是第1617(2005)号第1822(2008)号决议规定的标准;

  委员会在进行上文第㈡段所述的审评时,除其他外可考虑有关个人是否已经死亡,或是否已证实有关个人或实体已彻底断绝第1617(2005)号决议第2段所界定并经第1822(2008)号决议第2段重申的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支持者的关联,包括与综合名单上所有个人和实体的关联。

  8. 委员会将根据2006年4月25日SCA/2/06(8)号普通照会所述程序,逐案审议联合国任一会员国提出的关于从综合名单中删除已死亡者姓名的请求。

  9. 委员会按照其准则中规定的通常决策程序,审议提请其注意的除名请求,并由委员会15个成员协商一致做出决定。

  10. 根据第1822(2008)号决议第23段,秘书处将在某个名字从综合名单中删除后一周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并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接到此类通知的国家须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及时将除名一事通知或告知所涉个人或实体。

  11. 在这方面如需进一步协助,请与委员会秘书处接洽,联系方式是:委员会电邮:SC-1267-Committee @un.org;或传真:+1 212 963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