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冻结豁免的说明

2008年12月9日

  1. 本说明提供关于安全理事会对综合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实施的资产冻结措施豁免的基本资料。

  2. 安全理事会在经第1735(2006)号决议修正的第1452(2002)号决议中决定,第1822(2008)号决议第1段(a)详述的冻结资产规定不适用于经有关国家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者专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费用和偿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常规持有或维持冻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所需要的规费或服务费,但需有关国家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资产或资源的意图通知委员会,而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决定反对;

  b. 为特殊开支所必需,但需有关国家将此种认定通知委员会并获委员会批准。

  3. 此外,第1452(2002)号决议第2段和第1822(2008)号决议第6段还规定,所有国家可允许将下列款项加进受资产冻结制约的账户:

  a. 这些账户应得的利息或其他收入,或

  b. 根据这些账户受到资产冻结制约之日以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所应收取的付款;

  c. 以名单所列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为受益人的任何付款,但此种付款产生的任何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仍须予以冻结。

  4. 委员会准则中关于依照经第1735(2006)号决议修正的第1452(2002)号决议和依照第1822(2008)号决议适用资产冻结豁免的规定见第10节。关于在提出通知和申请时应酌情提供的信息细节,见第10节(c)段。

  5. 任何豁免通知/申请均应由相关国家通过委员会秘书处,向委员会主席提出(电邮:SC-1267-Committee@un.org或传真:+1 212 963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