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冻结豁免简介

1. 本简介载有关于安全理事会对综合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实施的资产冻结措施的豁免方面的基本信息。

2. 安全理事会在经第1735(2006)号1决议修正的第1452(2002)号2决议中决定, 第1735(2006)号决议第1(a)段详细规定的冻结资产不适用于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专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资产或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得到了获委员会的批准;

3. 此外,第1452(2002)号决议第2段规定,所有国家可以允许将下列款项并入受资产冻结制约的账户:

(c) 这些账户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收入,或

(d) 列入综合清单之日前根据合同、协定或债务应该支付的款项,

但条件是任何此类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应继续受资产冻结的制约;

4. 委员会工作准则3关于依照经第1735(2006)号决议修正的第1452(2002)号决议适用资产冻结豁免的规定,工作准则见第9节。关于豁免通知和申请所应酌情提供的信息细节,见第9节(c)分段。

5. 任何豁免通知申请,应由相关国家通过委员会秘书处向委员会主席提出(电子邮件:SC-1267-Committee@un.org;传真:+12129631300)。

注释:

1.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6/s1735.htm

2.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2/s1452.htm

3.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1267/committee_guideline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