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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准则(2002年11月7日通过,并于2003年4月10日、2005年12月21日、2006年11月29日和2007年2月12日作了订正) 1.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委员会为本工作准则之目的,安全理事会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决议第6段设立的、其职能经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决议、2004年1月30日第1526(2004)号决议、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号、2006年12月19日第1730(2006)号和2006年12月22日第1735(2006)号决议修改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即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委员会),在下文中称为“委员会”。 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 2.委员会的组成(a) 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所有成员组成。 (b) 委员会主席由安全理事会指定,以个人身份任职。安理会指定两个代表团担任副主席,协助委员会主席工作。 (c) 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主席在不能出席会议时,将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职。 (d) 联合国秘书处将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3.委员会会议(a) 委员会可以在主席认为必要时,或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举行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将在委员会开会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发出通知,但在情况紧急时通知时间可缩短。 (b) 委员会会议都将非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委员会可邀请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参加对提交给委员会的、影响其切身利益的任何问题的讨论。委员会将审议会员国关于派代表会晤委员会以深入讨论相关问题的要求。委员会可请秘书处成员或其他人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专门知识或信息,或协助委员会审查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c) 委员会可酌情邀请分析支助和制裁监察组(下称“监察组”)成员参加会议。 4.决策(a) 委员会采用委员会成员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就某个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主席应进一步协商,推动达成协议。如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可将该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主席可鼓励感兴趣的成员国进行双边交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澄清问题。 (b) 如果委员会同意,可通过书面程序作出决定。在此情形下,主席将向委员会所有成员分发委员会的拟议决定,并请委员会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形下,由主席决定缩短该期间),表明他们对拟议决定的反对。如在规定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反对,决定就视为通过。应按照第1452(2002)号决议确定的、并经第1735(2006)号决议修订的程序,审议按照该决议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 (c) 委员会成员对某事项提出的搁置在该委员任期届满时失效。应让新成员在其任期开始的一个月前了解所有待决事项,并鼓励他们告知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立场,包括他们成为成员时可能持有的支持、反对或搁置立场。 (d) 委员会至少每月一次审查秘书处最新提出的待决问题的状况。 5.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委员会的任务规定是,根据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段和第2段规定的、由第1526(2004)号决议第1段、第1617(2005)号和第1735(2006)号决议重申的各项措施,开展以下工作,向理事会报告其工作,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 (a) 向各国索取进一步资料,了解各国为有效执行上述决议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 (b) 如下文第6、7和8所述,定期更新第1735(2006)号决议第1段提及的名单(下称“综合名单”); (c) 同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的制裁委员会、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第6段所设委员会和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决议第4段所设委员会合作; (d) 审查会员国依照第1390(2002)号决议第6段和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提交的报告、监察组依照第1735(2006)号决议附件二提出的报告及会员国依照第1617(2005)号决议第10段提交的核对表; (e) 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不遵守上述措施的资料,并建议相应采取适当措施; (f) 向安理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向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第1735(2006)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包括不遵守上述各项决议所规定措施的情况; (g) 使所审议的资料具有相关性,包括通过适当媒体提供的综合名单; (h) 视需要迅速修正这些准则和标准,推动执行上述措施; (i) 依照第1735(2006)号决议第1(b)段审议关于豁免该段规定措施的请求; (j) 根据第1452(2002)号和第1735(2006)号决议,审议关于豁免上述各项决议规定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和请求; (k) 审议会员国索取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根据下文第7(e)节执行上述措施; (l) 向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转达会员国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 6.综合名单(a) 委员会在同意将直接或通过监察组从会员国或国际及区域组织收到的相关信息列入综合名单时,将定期更新该名单。 (b) 鼓励会员国建立国家机制或程序,确定和评估适当的列入名单者,以便提议委员会将其列入名单。 (c) 在会员国提议将某个名字增列入综合名单之前,应鼓励会员国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与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居所地国和(或)国籍国联系,收集更多的资料。建议各国一收集到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有关联的相关证据,就将名字提交给委员会。将名字列入名单不需要有刑事指控或定罪,因为制裁的目的是进行预防。委员会将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2和第3段规定的“有关联”标准,审议拟议的名单。鼓励各国在提交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名字时,酌情提议同时将有关团体、企业和(或)实体负责做决定的人的姓名列入名单。 (d) 会员国应提供一份案情说明,支持关于列名的提议,作为根据有关决议列名的依据或理由。案情说明应根据上述列名的依据,尽可能提供更多的细节,包括:(1) 表明有关联或据称开展的活动的具体调查结果;(2) 相关证据的性质(例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和列名对象的供认等);(3) 可提供的相关证据或文件。各国应提供与目前列在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有任何关联的细节。各国应说明委员会可公开发布,或经请求可向会员国公布案情说明哪些部分的内容。 (e) 应当采用准则所附的送文函格式提交关于增加列名的提议,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具体资料,以便主管当局能够准确查明有关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其中包括: -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以及目前所在地点; - 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挂名公司、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报税号或其他证件号以及现有或曾经有过的其他名称。 (f) 委员会将迅速审议关于更新名单的申请。如果列名提议没有在上文第4(b)节规定作出决定的期间内得到核准,委员会将把有关申请的情况反馈给提出申请国。 (g) 对名单的任何修改将立即告知会员国。对于名单上新增加的内容,秘书处将根据委员会事先的决定,在其信函中载列案情说明可公开的部分。已更新的名单将迅速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名单上的任何新增内容都将转交给国际刑警组织,并要求在可行时,颁发一份刑警组织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特别通告。经更新的名单发给会员国后,随即鼓励各国广泛分发,如发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边境检查站、机场、海港、领馆、海关人员、情报机构、其他汇款系统和慈善机构。 (h) 秘书处应在公布后,但在将有关名字添加到综合名单两周内,通知据信个人或实体所在的国家常驻代表团,如事关个人,一并通知其已知的国籍国。信函中应提醒这些国家尽可能,并在可能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让综合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了解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的准则,尤其是准则所载的列名和除名程序以及第1452(2002)号决议的规定。秘书处应随在通知后附上案情说明可对外公布的部分、关于有关决议所述提名的影响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经第1735(2006)号决议修订的第1452(2002)号决议的规定。 (i) 秘书处每年应向委员会分发名单上在过去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未获更新的名字。为确保名单尽可能得到更新并做到准确,委员会任何成员可在提出审查理由后,要求审查清单的列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处应向委员会和提名国分发名单上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以及最初的案情说明和送文函。同时,秘书处应根据委员会事先的决定,通知已知的居住国和(或)国籍国,提供案情说明可公开部分的内容。提名国以及居住国和(或)国籍国可提交关于已列名的个人或实体的最新资料,包括识别资料。进行审查时不应对审查结果作任何推定。除非委员会决定从名单上删除某个名字,所列名字一概自动保留。 7.根据会员国或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更新综合名单的现有资料委员会应依照以下程序迅速审议会员国或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提供的任何资料,并决定哪些资料会充实名单上的现有资料; (a) 委员会将审议会员国、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或监察组提供的关于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委员会可同原提名国进行接触,并就所提交的进一步资料的相关性与之协商。委员会还可鼓励提供进一步资料的会员国或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与原提名国进行协商。秘书处将协助建立适当的联系,但须征得提名国的同意; (b) 监察组将酌情审查委员会收到的任何和所有资料,以便澄清或确认这些资料。在此方面,监察组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来源,包括除原提名国提供的来源之外的其他来源; (c) 随后,监察组将在四周内建议委员会可否将这些资料列入综合名单,或是否宜于谋求进一步澄清,以便确定收到的资料能否列入名单。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或如何获得此类澄清,并可再次吁请监察组提供专门知识; (d) 委员会决定在综合名单中列入进一步资料后,委员会主席将据此通知提供进一步资料的会员国或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此外,还将通过普通照会和联合国新闻稿,告知会员国有关综合名单的所有最新内容; (e) 监察组将在一个数据库中储存提交委员会的但未列入名单的任何有关的进一步资料,供委员会和监察组在执行各自任务时使用。委员会可同本国国民、居民或实体列入综合名单的会员国分享此类进一步资料。委员会还可逐一决定向其他方面提供这些资料,但事先应征得提交资料国家的同意。 8.除名(a) 在不损害现有程序的情况下,申请人(委员会综合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可提交申请书,要求进行复审。为此,申请人应提供申请除名的正当理由,提交有关资料,要求支持除名; (b) 想提交除名申请的人可以通过工作准则第8段(c)和(d)所列协调人程序,或如准则第8段(e)所述,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申请。 (c) 各国可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其公民或居民应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该国将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声明,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d) 如果申请人决定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协调人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接收申请人(制裁委员会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除名申请; 二.核查申请是新提出的,还是再次提出的; 三.如申请系再次提出,且没有提供任何补充资料,就将其退还申请人; 四.通知申请人已收到其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处理申请的一般程序; 五.将申请转交给提名国政府和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以便它们参考和提出可能的意见。为此,它们可以去找协调人,如果提名国同意,协调人就让它们同提名国进行接触; 六. (a) 如果在进行协商后,其中任何一国政府建议除名,它将通过协调人提交建议,或直接向制裁委员会主席提交建议,并附上它的解释。主席届时会把除名申请列入委员会议程; (b) 如果按照上文第5段就除名申请征求其意见的有关政府中有任何一个政府反对除名申请,协调人将会把此情通知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的副本。鼓励拥有支持除名申请的信息的委员会成员同按照上文第5段审查除名申请的各国政府分享这一信息; (c) 如果经过合理的时间(3个月)后,按照上文第5段审查除名申请的各国政府都没有发表意见,也没有向委员会表示它们正在研究除名申请并要求再给一段具体的时间,协调人将会把此情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并提交除名申请的副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在同提名国政府协商后,可通过将除名申请转交制裁委员会主席并附上解释的方式,建议除名。(只需委员会一名成员建议除名,即可将此列入委员会议程。)如在一个月后,委员会没有任何成员建议除名,则应认为此项申请被拒绝,委员会主席应将此通知协调人; 七.协调人应将其收到的所有会员国来文转交委员会参考; 八.通知申请人: (a) 制裁委员会决定批准除名申请;或 (b) 委员会已经完成对除名申请的审议,申请人仍在委员会名单上。 (e) 如果申请人向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申请,则应适用以下分段概述的程序: 一.收到申请的国家(收到申请国)应复查所有有关资料,然后同提名国进行双边接触,索要进一步的资料,并就除名申请进行协商; 二.提名国还可要求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提供进一步资料;收到申请的国家和提名国可在进行此类双边协商期间,并酌情同委员会主席协商; 三.如果在复查进一步资料后,收到申请国希望提出除名请求,则应努力说服提名国共同或单独向委员会提出除名请求。如果提名国没有同时提出请求,收到申请国可依照无异议程序向委员会提出除名请求; (f) 委员会采用成员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就某个问题达成协商一致,主席将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于达成协议。如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则可将该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鉴于信息的特殊性质,主席可鼓励感兴趣的成员国进行双边交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澄清有关问题。 9.依照第1452(2002)号决议予以豁免(a) 依照第1452(2002)号决议,会员国应通知委员会,它们打算按照该决议第1(a)段的规定,酌情授权动用冻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来支付基本开支。如第1735(2006)号决议所述,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在用于审议通知的3个工作日结束时,告诉发通知国家已收到通知,并告知委员会的立场。如果委员会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反对的决定,主席会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如果就此做出了反对的决定,委员会也会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 (b) 委员会应按照第1452(2002)号决议第1(b)段的规定,酌情审议并核准会员国提出的特殊开支申请。鼓励会员国在按照第1452(2002)号决议第1(b)段的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及时报告这类资金的用途,以防止这类资金被用于资助恐怖主义。 (c) 通知和申请应酌情包括以下信息: 一.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二.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户) 三.付款目的 四.分期付款额 五.分期付款次数 六.起付日期 七.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八.利息 九.解冻的具体资金 十.其他信息 10.会员国提交的报告及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资料(a) 委员会将审查会员国依照有关决议提交的报告和核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委员会可要求提供它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b) 委员会将审议通过会员国、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或监察组从各个来源收到的与其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包括可能不遵守有关决议规定措施的情况。 (c) 如果提供资料者要求保密或委员会决定保密,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将予以保密。 (d) 为协助各国努力执行第1735(2006)号决议第1段提及的各项措施,委员会可决定把提交给它的有关不遵守规定的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并请它们其后向委员会报告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e) 委员会将在接获会员国要求时,为其提供派代表与委员会举行会谈的机会,以更深入地讨论有关问题。 11.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向会员国提供信息(a) 依照第1735(2006)号决议第31段,委员会将至少每隔180天通过其主席,口头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委员会还将依照有关决议,向安理会提交书面报告。委员会可在它认为适当时,通过主席向安理会提出。 (b) 为加强与会员国的对话,宣传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主席将在委员会正式会议结束后向感兴趣的会员国和媒体通报情况,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此外,经事先协商和委员会批准,委员会主席可就委员会工作的任何方面举行记者招待会和(或)发布新闻稿。 (c) 秘书处应维持委员会网站,其内容涉及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所有公开文件,包括综合名单、有关决议、委员会的公开报告、有关新闻稿、会员国依照第1455(2003)号决议提交的报告及监察组和监察组提交的报告。此外,还应迅速更新网站信息。 12.依照第1735(2006)号决议第30段访问某些国家(a) 为鼓励各国充分遵守有关决议,委员会可酌情考虑由委员会主席和(或)成员访问某些国家,以更加充分、有效地执行上述措施。 (b) 委员会应审议并核准访问某些国家的建议 ,并酌情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其他附属机关协调此类访问。 (c) 主席应通过某些国家在纽约的常驻代表团与这些国家接触,并将发函事先征得其同意,说明访问目的。 (d) 秘书处和监察组将在此方面向主席和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帮助。 (e) 访问结束后,主席将编写有关访问结果的综合报告,并向委员会口头或书面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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