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工作综合准则

1. 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委员会按照第1132(1997)号决议第10段设立,负责从事与该决议内载各项措施有关的工作。与第1132(1997)号决议第5和第6段具体规定的旅行限制以及石油和军火禁运有关的制裁措施后来已予终止,并由第1171(1998)号决议第2和第5段所列的军火禁运和旅行限制取代。因此,第1171(1998)号决议所载规定修改了委员会的任务规定。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也规定禁止从塞拉利昂进口不在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范围内的毛坯钻石。这一措施后来经第1385(2001)号决议第3段和第1446(2002)号决议第2段延长,但该禁令已于2003年6月4日到期(见新闻稿SC/7778号)。

委员会的任务规定

2. 委员会将依照第1171(1998)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就第1171(1998)号决议第2和第5段所定各项措施(军火禁运和旅行禁令),继续承担第1132(1997)号决议第10段(a)、(b)、(c)、(d)、(f)和(h)项规定的任务。

(a) 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本国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信息,以期有效执行上文所述的措施;

(b) 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违反上文所述措施的信息,在可能情况下指明据报从事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并就适当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c) 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说明它收到的关于据称违反上文所述措施的信息,并在可能情况下指明据报从事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

(d) 视需要颁布准则,以利于执行上文所述的各项措施;

(e) 迅速指定哪些前军政府成员及前革命联合阵线(联阵)成员根据第1171(1998)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不准入境或过境;

(f) 就上文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与西非经共体联络;以及

(g) 继续与其他相关制裁委员会、特别是关于利比里亚的制裁委员会合作。

制裁的一般免除

3. 委员会注意到安理会第1299(2000)号决议决定,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专供与联塞特派团或塞拉利昂政府合作的会员国在塞拉利昂境内使用的军火和有关物资的销售或供应。

4. 按照第1171(1998)号决议第4段,各国应向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通报从本国领土对塞拉利昂出口的所有军火和有关物资,塞拉利昂政府应将其所有进口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加以标记、登记并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收到的通知定期向安理会报告。此外,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6月9日塞拉利昂政府给秘书长的信函提及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并提供一份开列向塞拉利昂政府出口或由塞拉利昂政府进口的军火和有关物资的进入点名单如下:

  • 坎比亚和卡巴拉(自几内亚共和国)


  • 博城-沃特塞德和科因杜(自利比里亚共和国)


  • 隆吉的隆吉国际机场和克莱因城的伊丽莎白女皇二世码头(塞拉利昂弗里敦)


禁止旅行名单

5. 根据第1171(1998)号决议第5段,各国不应准许被点名列入委员会制订的最近于2004年10月20日更新的名单的人员入境或过境,除非委员会予以核准。此种入境或过境的请求应通过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或常驻观察员代表团书面提交委员会主席。主席将根据无异议程序立即将这种请求分发给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通常应在48小时内,或视紧急情况的需要,向主席提出他们对具体请求的任何反对意见,包括反对的理由。主席将立即把委员会的决定告知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或常驻观察员代表团。

6. 根据第1171(1998)号决议第5段,委员会将寻求塞拉利昂民选政府、其他会员国和西非经共体的合作,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前军政府要员和前革命联合阵线(联阵)要员的信息,以便委员会编制该决议第5段规定不准入境或过境的人员名单。名单将尽可能列出1998年1月8日分发的SCA/2/1998⑴号文件所列的这类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现有资料。委员会将定期更新这一名单,并将增删的最新信息作为SCA/2/1998⑴的增编分发给会员国。

与其他组织的联络

7. 委员会将同西非经共体建立并保持透明的直接联络,确保按照第1171(1998)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强制实施和监督这些制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安理会第1306(2000号决议第22段请委员会加强与各区域组织、尤其是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以及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包括刑警组织的现有接触,以期找出办法改进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所定措施的有效执行。

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和其他信息

8. 会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交与任何违反或据称违反本准则第 2 段所指的、第1171(1998)号决议所定措施有关的信息。委员会亦可向各国索取关于它们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信息,以期有效执行这些措施。

9. 为了协助各国努力执行第1171(1998)号决议所定的制裁措施,委员会将把其他国家政府送交给它,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关于违反或据称违反制裁的信息转递有关国家政府,请其进行彻底调查,以便核实由此获得的资料是否正确。这种调查的结果应在一个月之内送交委员会审议,并视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秘书处如在一个月之内未收到任何回音,将向有关政府发出催复通知。如果再过一个月仍未收到回音,秘书处将在委员会主席的协调下,公布有关国家名单,指出委员会未接获(某国 / 某些国家)政府的回复。

10. 委员会应酌情根据它对依照第1171(1998)号决议第4段提出的报告和通知进行审视的情况,以及委员会根据收到的其他信息,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准则第2段所指的、第1171(1998)号决议所定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11. 委员会秘书处将向委员会递送从任何公开发表的信息来源,包括从无线电和电视广播获得的与制裁实施情况有关的任何信息,特别是与违反或据称违反上述制裁有关的信息。

委员会的程序

12. 委员会的会议都是非公开举行。不过,委员会可决定邀请非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或者是国家或国际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委员会,或接受他们的请求邀请他们出席委员会,以便提供与任何违反或据称违反本准则第 2 段所指的、第 1171 ( 1998 )号决议所定制裁措施有关的信息或作出说明,或在委员会发言,或视需要在有助于委员会工作取得进展时,临时协助委员会。委员会也可决定邀请有关个人为同一目的出席委员会。

13. 委员会将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协商一致,主席将进行其认为适当的磋商,以解决问题,确保委员会持续不断地有效运作。

14. 为了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委员会须与所有国家通力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171(1998)号决议所制定的强制性制裁的规定,实施制裁的责任在于各国。不过,委员会有权监督各国的实施情况,还可以应要求就如何实施强制性制裁向各国提供咨询。

15. 为了增进和宣传委员会的工作,主席通常将在委员会举行正式会议后向有关会员国和新闻界通报情况。此外,主席在与委员会事前磋商并经委员会核准后,可就委员会工作的任何方面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稿。

16. 委员会注意到第1171(1998号决议第2和第5段的规定于1998年6月5日生效。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将遵照第1132(1997)号、第1171(1998)号、第 1299(2000)号和第1306(2000)号决议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