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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什么是灭绝种族罪行?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将灭绝种族罪行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的下列行为之一:

  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对人权的侵犯,而且视其发生的背景而定,可能也属于危害人类罪行或战争罪行。公约第一条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都属于国际法上的罪行,缔约国承诺予以“防止并惩治”。由于这个公约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所以被视为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是否已经得到它们签署或批准。

灭绝种族罪行为什么发生?

  灭绝种族罪行和相关的暴行可能发生在由不同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群体组成,而深陷于涉及到身份认同冲突的社会。这些社会以内的政府、政党或团体不是鼓动或者激化这种冲突,就是无法或者蓄意拒绝加以调停来确保所有群体完全平等的地位。这种冲突很少源于这些群体之间真实的或是感觉上的差别,而是源于这些差别所导致的政治和经济上的不平等。针对特定群体的不平等往往体现为歧视、边缘化、排斥、以仇恨话语煽动暴力、剥夺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等形式。在灭绝种族罪行发生之前,往往先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任意逮捕拘留、任意驱赶。在历史上发生过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的暴力行为,或者发生过政治动乱和经济激变的社会,以及在极权或独裁政体之下,会比较容易发生灭绝种族罪行。灭绝种族罪行有一个发生过程,首先是孤立某个群体,给他们贴上危险、讨厌、卑劣、低下的标签,然后对他们采取暴力行动。

秘书长为什么要任命一位防止灭绝种族罪行问题特别顾问?

  1990年代在卢旺达和巴尔干半岛发生的灭绝种族罪行,以最坏不过的方式向世界证明,联合国必须作出更大努力防止这种罪行的发生。2001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供联合国系统内关于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案件,以及关于特别是族裔、宗教和领土争端[和其他有关问题]所引起的潜在冲突局势的情报和分析”。为了帮助他回应安理会的要求,秘书长于2004年任命了一位防止灭绝种族罪行问题特别顾问。首任特别顾问是胡安•门德斯。2007年,潘基文秘书长任命弗朗西斯•登全职担任特别顾问,级别为副秘书长。

联合国在防止灭绝种族罪行方面的作用

  联合国的成立,与国际社会希望避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那些恐怖祸害再次发生的愿望密切相关。联合国各机构、部门和方案按照其任务规定开展种种业务活动,又派有人员驻在大多数国家,以多种不同方式对防止灭绝种族罪行作出贡献,包括支持公平的发展,促进对人权的保护,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为了确保和平、安全和稳定进行干预。其中特别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它对联合国的人权活动负有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保护所有各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活动。它还为各个人权条约机构(例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人权机制(例如能在可能发生灭绝种族罪行时发出警报和提出建议的专题报告员和国家报告员)提供服务。联合国政治事务部和维持和平行动部致力于化解政治危机和对和平的威胁。其他联合国机构,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事处,也帮助缓和或甚至预防可能导致灭绝种族罪行的状况。

  在实际发生灭绝种族罪行的时候,如果有关国家不肯或者不能对被指控的行为人行使管辖权,那么,国际刑事法院作为独立于联合国之外另行设立的机构,就有权展开调查,对负有最大责任的人提出起诉。努力消除有罪不受惩罚的现象,使人们能够有信心地期望,灭绝种族罪行和相关罪行的行为人将会被追究责任,可以为形成一种预防文化作出有效的贡献。

  特别顾问在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的具体任务框架内,向联合国所有机构索取和收集有关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的信息,特别是预警情报,并在联合国系统内发挥推动者的作用,通过一个全面、全系统的进程,向秘书长、安全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伙伴机构建议有效的预防应对措施,以及支持这些伙伴机构按照它们的任务规定和职责采取预防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