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在2007年7月31日第1769号决议中决定授权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在其部队部署区内,并在其认为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便:
(一)保护其人员、设施、装置和装备,并确保自身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二)在不妨碍苏丹政府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支持早日切实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防止干扰执行《协议》的行动和武装袭击,从而保护平民。
安理会还决定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的任务应该按照2007年6月5日秘书长和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关于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的报告第54段和55段的规定(S/2007/307/Rev.1号文件),即:
(a)协助恢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需要的安全条件,协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在达尔富尔全境全面通行;
(b)在不影响苏丹政府的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能力在部署地区内推动保护人身濒临暴力威胁的平民,防止对平民的攻击;
(c)监测和观察2004年以来签署的各项停火协定的遵守情况并核查其是否得到执行,协助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及其后的各项协定;
(d)协助开展政治进程,确保该进程包容各方,并支持非洲联盟-联合国联合调解小组努力拓展和深化对和平进程的承诺;
(e)推动建立有利于经济重建与发展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可持续返回家园的安全环境;
(f)推动在达尔富尔倡导尊重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
(g)协助促进达尔富尔的法治,具体做法包括为加强独立的司法和狱政系统提供支助,同苏丹有关当局协商,协助建立和巩固国家法律框架;
(h)监测和报告苏丹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接壤的边界的安全局势。
为了实现这些广泛目标,行动的任务将包括:
(a)为和平进程和斡旋提供支助:
(一)支持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问题联合特别代表的斡旋工作以及非洲联盟特使和联合国特使的调解努力;
(二)支持和监测《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及其后各项协定的执行;
(三)参加《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及其后各项协定所设主要机关,并支持其执行任务,包括向这些机关提供技术援助和后勤支援;
(四)协助按《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的规定,筹备和开展达尔富尔-达尔富尔对话和协商;
(五)协助为举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规定的全民投票开展筹备工作;
(六)确保苏丹的所有和平协定,尤其是这些协定的国家规定在执行上相辅相成,并确保遵守《国家临时宪法》;
(七)同联苏特派团、非洲联盟执行全面和平协定联络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建立联系,确保联苏特派团、非洲联盟执行全面和平协定联络处和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在执行任务时相互配合;
(b)安全:
(一)推动重新建立信任,阻遏暴力的发生,并协助监测和核查《达尔富尔和平协议》中有关重新部署和脱离接触规定的执行,办法包括积极保障安全和对重新部署和缓冲区大力进行巡逻,监测远程武器的撤出,在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的地区、非军事区和缓冲区以及主要移徙路线,包括在《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规定的其他重要地区,部署混合警察,包括建制警察部队;
(二)通过停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及其后补充协定的情事,并协助有关各方予以解决;
(三)监测、核查和推动为解除金戈威德和其他民兵的武装而做出的努力;
(四)协调为各运动提供的非战斗后勤支援;
(五)协助订立《达尔富尔和平协议》所要求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
(六)协助营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需的必要安全条件,并便利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可持续地返回家园;
(七)根据能力在其部队部署地区保护混合行动人员、设施、装置和装备,确保联合国–非洲联盟人员、人道主义工作者和评估及评价委员会人员的行动安全和行动自由,防止武装团体扰乱《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的执行,并且在不影响苏丹政府的责任的情况下,保护人身濒临暴力威胁的平民,防止对平民发动攻击和做出威胁;
(八)通过对有关各方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非军事区和缓冲区以及控制地区的维持治安活动进行积极巡视加以监测;
(九)与《达尔富尔和平协议》所述有关各方相协调,建立和培训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的社区警察,并根据国际人权和问责标准,支持在达尔富尔的苏丹政府警察的能力建设,以及支持各运动警察的体制发展;
(十)支持苏丹政府和各运动警察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做出的努力,在这方面通过专业化培训和联合行动建立苏丹的执法能力;
(十一)在地雷行动方面提供技术咨询意见,进行协调,并提供排雷能力,以支持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
(c)法治、治理和人权:
(一)协助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和其后的协定与人权和法治有关的规定,并推动建立有利于尊重人权和法治、确保人人得到切实保护的环境;
(二)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援助,尤其是协助它们努力以公平的方式从联邦政府向达尔富尔各州转移资源,并执行重建计划以及关于土地使用和赔偿问题的现有协定和以后的各项协定;
(三)支持《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当事方改组达尔富尔警察部门并建设其能力,办法包括监测、培训、指导、合用同一地点和联合巡逻;
(四)协助通过包括体制建设等促进法治,并加强当地打击有罪不罚的能力;
(五)确保达尔富尔境内有涉及人权和社会性别问题的适当人员、能力和专长,以推动在达尔富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其中着重关注弱势群体;
(六)协助通过包括政治代表权、赋予经济权力和使其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等,利用妇女的能力,使其参与和平进程;
(七)支持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及其后各项协定有关维护儿童权利的规定;
(d)人道主义援助:
(一)便利切实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将援助充分送达需要援助的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