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人员和司由一名军事顾问领导。军事顾问对副秘书长负责,就军事问题向副秘书长提供意见,并通过主管行动厅助理秘书长及后勤、管理和排雷行动厅提出报告。
该司包括四个组织单位,即军事顾问办公室、军事规划处、训练股和股。
军事顾问办公室的核心职能如下:
(a)根据需要并应秘书长的直接要求,就一切军事和事项提供意见;
(b) 拟订外地特派团军事和(或)部门的业务计划,包括可能的、现有的或即将结束的维持和平行动的应急计划;
(c) 追踪现有的外地特派团军事和部门的日常业务情况,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部队总部提供意见;
(d) 就任务地区所部署的军事和人员的轮调、替换和遣返事宜,与会员国联络;
(e) 对训练工作提供实际和概念方面的支助,以便会员国为承担维持和平行动作更好的准备;
(f) 为新核准的特派团提供即时设立的功能,借以开始执行军事部门的任务;并促进和协助此类活动的协调。
军事规划处包括三个股:特派团筹划股、一般规划股和待命安排股。
该处的核心职能如下:
(a) 为新设立的维持和平行动拟订全面的军事业务计划,参加派往现有和可能的任务地区的实况调查团,并根据需要修订和更好现行业务计划;
(b) 拟订应急计划;
(c) 监测现有各特派团,以便减少重大变动、包括特派团结束任务所需的规划时间;
(d) 拟订并修改关于军队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一般和特派团专用准则和程序;
(e) 与会员国维持关于供应部队、人员、设备和所需服务的待命安排制度;
(f) 确定特派团所需的军事人员和特遣队自备装备的作业要求;必要时就会员国提出的特遣队自备装备报销费用提供技术意见。
训练股的核心职能如下:
(a) 充当军事人员和维持和平训练工作的协调中心,就现行训练方法、标准、训练政策和材料等事宜,与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及主要的区域和国家维持和平训练中心保持接触和联络;
(b) 协助会员国发展国家和区域训练机构,包括举办“教练员培训讲习班”借以培养出一批和军事人员的训练专家;
(c) 开设工作人员培训班,监督并协助随团训练,并向会员国提供任务前训练指导和支助;
(d) 编制并分发培训出版物和材料,以支助会员国的维持和平训练工作。
股的核心职能如下:
(a) 为外地特派团部门拟订计划,监测计划的执行,并根据需要修订计划;
(b) 为外地特派团拟订准则和经常作业程序;
(c) 就外地特派团人员的挑选和部署、业务要求及相关的人事和行政问题,与会员国联络;
(d) 组织甄选援助小组,帮助会员国挑选合格的人员并自行拟订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