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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可否使用武力?
 

传统联合国维持和平概念认为,维持和平人员不携带武器或只携带轻武器,而且只能在自卫时使用武力。但在过去几年中,种种事件导致人们就如何在确保公正性同时使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更有效履行危险复杂使命问题展开辩论。

资源短缺、人员不足且交战规则薄弱的维持和平行动已证明不适宜遏制内战后时期生成的武装派别。在有些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本身也受到攻击,并造成伤亡。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授权建立维持和平行动,使维持和平人员得以摆出强大武装态势,造成阻遏效果。适用使用武力的交战规则得到了加强,使特派团维持和平人员得以在必要时 “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保护毗邻地区平民,防止针对联合国职员和人员的暴力行径。目前,联合国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塞拉利昂、科索沃、东帝汶、布隆迪、海地和科特迪瓦的特派团是根据“第七章”任务规定行动。

秘书长申明,蓝盔人员有权进行自卫并保卫他们负责保护的人,同时还强调,不应把这个新“理论”解释为把联合国化为战争机器的手段,应该永远把使用武力视为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