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问题 巴勒斯坦问题

 

本章目录

以色列采取的措施

圣地

征用土地和定居点

社会和经济问题

 



第二章
1967年战争和对东耶路撒冷及其他巴勒斯坦领土的军事占领


以色列采取的措施

  1967年6月以色列一方与埃及、叙利亚和约旦一方之间六日战争的结果,东耶路撒冷及整个西岸和加沙地带陷入以色列军队的控制之下。6月7日占领该市后,当时的以色列国防部长摩西·达扬将军就立即宣布:

  “以色列国防军已解放那路撒冷。我们已重新统一这个分裂的城市——以色列的首都。我们已回到这一最神圣的圣地,永远不再离开” 27

  后来,以色列采取了若干措施,将其管辖权扩大到东耶路撒冷,并巩固其实际控制。国际社会已宣布这些措施无效。本章详述当地情况的演变,国际的立场则留到下文第三章中描述。

  在敌对行动停止后不久,秘书长应大会请示,派遣他的个人代表、瑞士的塔尔曼大使查明以色列当局对整个耶路撒冷市实施控制的有关情况。28塔尔曼大使报告说,他与以色列政府领导人会晤时:

   “……他们毫无疑问地表明,以色列正在采取一切措施将该市在1967年6月以前不属以色列管辖各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为达成其目的之法令根据业已具备,且行政当局已开始于该市各部分实施以色列法规。……以色列方面屡次向秘书长个人代表保证对阿拉伯居民的福利密切注意,且阿拉伯居民将有机会使其生活水平达到以色列现有的标准。以色列当局坚决声明合并的过程是无可逆转及不能磋商的。” 29

  塔尔曼大使的报告还详述了以色列为此采取的措施。以色列政府于1967年6月27日通过两项极其重要的法令,将以色列国法律、管辖及行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旧城、苏尔巴赫尔、沙埃其雅拉克、卡兰迪亚机场、斯可普斯山及其附近一带以及沙阿法特的地区,并扩大了耶路撒冷市的界限30(见地图3地图4)。根据以色列的一次人口普查,市区面积据此扩大了60平方公里,共计达100多平方公里,*阿拉伯人口为7万,而西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口为10万。但是,该报告提及的阿拉伯消息来源表示,旧城及周围地区的人口实际上更多,大约为13万,多达6万人逃往约旦或在国外工作。

  该报告接着说,1967年6月29日,一道军字防御令解散在约旦治理下管理东耶路撒冷、共有12名议员的民选市议会,并将市长和其他议员免职。议员们曾拒绝与以色列当局合作,有几名议员已离开该市。由西耶路撒冷市议会接管,该议会由21名议员组成,全部是以色列人。东耶路撒冷市的阿拉伯技术人员被并入新政府的同等部门。31

   以色列当局还通知塔尔曼大使,已采取若干其他措施,重新开放旧城和各个神圣处所的通路,使以前的无人地带变得安全,拆毁贫民窟,美化该市,并在经济、卫生和供水、教育、劳资关系、司法等城市生活的所有领域建立一个综合的行政系统。32

  关于保护圣地问题,塔尔曼大使报告说,以色列通过了第5767-1967号圣地保护法,承诺保护圣地,“使之不受亵渎或任何其他侵犯并不发生任何足以妨碍各教信徒自由进出其奉为神圣之处所或伤害其对各该神圣处所所抱情感之情事。”这项法律责成宗教事务部长实行该法,并规定与各教代表进行协商。33

  与塔尔曼大使会晤的巴勒斯坦代表则提出了一长串控诉。他们控称基督教和穆斯林的圣地都遭到了亵渎,并对以色列宗教事务部长和其他人士所发表的涉及犹太人对哭墙和园顶寺的主张和计划的言论感到震惊。他们回顾英国皇家委员会在这方面所作的裁决。他们还抗议将十四世纪建造、座落在马格拉比区内、位于哭墙前面、大多数为伊斯兰教产的135栋房屋炸毁并铲平,650人因此被逐出家园。他们还指控以色列发出临时通知后,将大约3000名阿拉伯居民逐出犹太区(也是伊斯兰教产)并霸占了属于伊斯兰教产的一所女子学校,作为高等拉比法院的院址。

  此外,还指控对穆斯林宗教法院以及阿克萨清真寺的布道实行控制,这种做法违背古兰经律法和穆斯林神学的训示。他们谴责强行实施以色列民法、解散东耶路撒冷民选的市议会并由西耶路撒冷市议会接收其房屋、装备及档案,指为违反国际法。他们对于在耶路撒冷和西岸之间设置有形障碍,限制西岸产品的运输并对其征收关税等做法表示关切。他们还表示,当局打算在东耶路撒冷实施业主不在财产法,没收阿拉伯人动产和不动产,占为己用。

   塔尔曼大使指出,以色列采取的这些和其他措施,“阿拉伯人都认为是苛政,而且经济扼杀的感觉愈来愈大。”关于文化及教育领域的情况,他发现“人们明显地厌恶以色列当局将自己的教育制度实施于阿拉伯学校的企图,”并担心“在以色列多数的影响下,阿拉伯人生活方式、阿拉伯人的传统与阿拉伯语都会受到永久的损害。”
最后,秘书长的代表指出,东耶路撒冷的阿拉伯人:

  “反对在民政方面与以色列国家制度合并。他们认为这是违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国际法规则不准占领国更改占领地区的法理与行政结构,同时他们也要求草重私有财产及个人权利与自由。他们一再强调东耶路撒冷居民对于是否愿意在以色列国的社会中生活这一点没有得到表示意见的机会。因此《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赋予的自决权利已经受到违犯。”34

   如下文第三章所详述安全理事会、大会和其他政府间机构曾针对以色列1967年及其后采取的措施举行多次会议,通过多项决议,力图恢复到原来的情况。

   以色列议会不顾国际的反对,于1980年7月29日颁布所谓的耶路撒冷“基本法”,其中宣布完整和统一的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首都。耶路撒冷是国家、总统、议会、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所在地。这项法律还规定保护各个圣地,使之不受亵渎,也不发生任何足以妨碍各教信徒自由进出或伤害其感情的事。此外,这项法律还载列了该市在经济及其他领域从事发展的条款。


注:

27.《存档事实》,第二十七卷,1967年6月7日。
28.秘书长根据大会第2254(ES-V)号决议提出的关于耶路撒冷的报告(S/8146),第1页。
29.同上,第7页。
30.法律及行政法令(11号修正案);1967年6月27日法律及市属法团法令。参看同上,第8页。
31.同上,第5至6页。并参看前市长鲁希·哈提卜1968年5月3日在安全理事会的发言(S/PV.1421)。
32.同上,第9至19页和附件二。
33.同上,第26页。
34.同上,第20至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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