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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联合国常常需要去防止一种危险局势向战争升级,说服对立双方不使用武力而进行会谈以及帮助恢复和平或者至少在发生冲突时制止战斗。尽管遇到多次挫折和失败,联合国还是一直在发展它作为一个促成和平和维持和平的组织的能力。

  防止和结束冲突的方法和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在某些争端中,联合国是通过维持和平部队、观察员或实况调查组(由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派遣)、对公民权票的监督、斡旋组、调解小组、调解专员和特别代表来进行活动的。在其他问题上,它为讨论和谈判提供了场所,为悄悄的外交提供了渠道。根据宪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建议不具有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的那种强制力量,但可能通过其作为表达世界舆论的威力对局势产生影响。

  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大会可以审议合作的普遍原则并可就这些原则提出建议。大会还可以讨论由一国政府或内安理会提交给大会的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自1947年以来.大会已通过了一些载有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在国家间加强和平与友谊等一般建议的决议和宣言。除其他外,它要求禁止一个会员国对另一会员国使用武力;要求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认侵略是对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的罪行;并要求消除核战争的威胁。

  大会还要求对核能进行有效的国际管制、努力消除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力图将用于军备方面的人力和经济资源减少到最低限度。它已要求所有会员国尽一切努力加强国际和平,促进在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通讯方面真诚、自由的友好合作。

  大会采取的行动联合国大会在1950年通过丁一项分为三部分、题为“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如果出现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而安全理事会团其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不能行使其维护和平的主要责任,则可由大会采取行动。在这种时候,大会应立即对比问题加以审议并提出须由各会员国集体采取行动的建议,其中包括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65年,大会通过了《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大会在宣言中敦促立即停止干涉各国内政和外交,并且谴责所有这类干涉都是对和平事业的危害。大会还呼吁所有国家忠实地履行其按照宪章所承担的义务,敦促各国不得进行武装干涉或颠覆,或采用恐怖主义或其他间接干涉手段,以改变另一国家的现行制度。

  1966年,大会重申各国应严格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一国对另一国的武装进攻,或以任何违反宪章的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武力,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强行剥夺外国统治之下各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相约行为都是违反宪章的。剥夺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实行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权利的行动同样是违反宪章的。因此,使用武力剥夺各国人民的民族特性是侵害其不容剥夺的权利和不干涉原则的。

  1972年11月,大会决定谴责在国际关系中以任何形式和表现方式使用武力,并且要求永远禁止使用核武器。它建议安全理事会采取适当措施充分履行这项决议。

  大会注意到不使用武力的原则已经载入一系列条约和宣言,包括联合国决议之中,于1976年11月请各会员国审查一份苏联提交的关于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的条约草案,以及在大会审议这个问题期间所提出的其他建议。

  大会在1970年12月通过了《加强国际安全宣言》,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是各国间关系的基础.在任何情况下部没有理由破坏这些原则;与根据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担负的义务相比,按宪章规定应负担的义务应居优先地位。

  根据该宣言的规定,要求所有会员国充分利用宪章中为和平解决争端所规定的方法。由于认识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对和平的威胁和制止侵略行为,大会建议安全理事会发展宪章所规定的采取强制行动的能力。请各会员国增强安理会的权威,并确立有效的世界集体安全体系而不依赖军事同盟。

  该宣言还要求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遵守不使用武力的原则:确认国际安全、裁军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并重申尊重与充分行使人权对加强国际安全是必要的。

  大会在1977年12月通过了《加深和巩固国际缓和宣言》。会员国通过这项宣言宣布它们决心促进宪章以及联台国旨在加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宣言的执行。它们要考虑采取新的有意义的步骤以便早日停止军备竞赛,特别是核军备竞赛,以期最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目的。

  根据该项宣言,会员国保证增强联合国促成和平及维持和平的能力,以加强联合国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工具的作用;在与别国的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不以武力获取或占领别国领土。

  该宣言谈到在殖民统治和外国统治下的人民的自决权;建立各国之间公正和均衡的经济关系;尊重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较自由的来往和接触。

  大会于1975年12月15日通过的一项分为三部分的宣言,明确表示了“为目前和子孙后代”实现公正持久和平所必需的八项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所有人无论其种族、宗教信仰、语言或性别如何均享有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与别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尊重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打击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各种表现形式。国际法禁止策划和发动侵略战争,各国都有义务“不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大会吁请所有国家执行在这项宣言中表达的各项原则。

  1981年12月9日,大会通过了一项宣言,宣布任何允许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理论都是不符合人类道义标准和联合国的理想的。该宣言指出,首先使用核武器是对人类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因而对采取这种行动的任何政治家都绝不能辩解或宽恕。由于大会认为使用核武器和发动核战争应该宣布为非法,因此它宣布拥有核武器国家的领导人有义务消除核冲突的危险。

  为了对由于某些国家时常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而产生的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日益增大的威胁表示关注,大会于1981年12月9日通过了《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该宣言列举了有关不干涉和不干预原则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宣言的规定,一切国家均有权确定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有权发展其国际关系;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行使永久主权;有权发展和利用其新闻媒介以促进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和愿望。

  另外,各国有义务不对其他国家的内政进行干涉或干预。它们不应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已经获得承认的国界;不应破坏其他国家的政治、社会或经济秩序;不应支持其他国家内部的叛乱或分裂主义活动或针对其他国家的雇佣兵活动。宣言规定,各国有义务不参与对其他国家的诽谤活动,也不利用外援或其他经济措施作为施加政治压力和胁迫的手段。它们不应利用或歪曲人权问题,作为对其他国家的内政进行干涉的手段,并应避免使用恐怖主义做法作为国家的政策。各国不应采取任何措施来加强现有的军事集团或建立或加强新的军事同盟。

  除此之外,各国有权利和义务:支持处于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种族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努力消除种族隔离和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反对传播对被解释为干预其他国家内政的虚伪或歪曲的新闻。

  1982年12月1日,大会通过了《妇女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宣言》,呼吁妇女充分参加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事务,作为促进国际和平的手段。该宣言指出,妇女的切身利益在于与男人平等地为和平做出贡献。妇女能否充分参加,取决于“男女在家庭中和在整个社会上平衡而且公平的任务分配”。

  宣言宣布,在各国和国际范围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参与程度并为妇女提供公平机会参加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决策过程。各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妇女切实参加促进和平与合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实际机会。

  各国政府应该促使妇女有平等机会从事外交职业,代表国家出席国家、区域或国际会议,以及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担任各级职务。

  大会于1984年11月12日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表示相信“在核时代里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类文明得以保存和人类得以生存的首要条件”。宣言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而维护这种权利和实现这种权利则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宣言强调指出,行使和平权利要求各国的政策务必以消除战争威胁,尤其是核战争威胁,放弃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据宪章的各项原则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作为目的。

(节选自:《联合国手册》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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