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段javascript只作为按钮图示效果呈现,不影响网页功能
联合国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旗
  
防止冲突 促成和平 维持和平 建设和平 强制执行 联合国和平行动 其它议题 相关链接
 
    大会
大会主席
一委:裁军与国际安全
四委: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
议事规则
大会决议
大会文件
里程碑意义的大会文件
目录底部

大会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宪章》(第11条)授权联合国大会“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以及“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建议”。联大为有关各方在棘手问题上达成共识提供了一个渠道,也为有关各方申诉冤情和进行外交沟通提供了一个论坛。为应对诸如裁军、巴勒斯坦问题和阿富汗局势等问题,联大曾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以促进国际和平的维护。

  大会下属的第一委员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和第四委员会(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专门处理和平与安全事宜。几十年来,联大通过发出和平宣言、和平解决争端和国际合作等手段推动了各国间的和平关系。

  根据《宪章》,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 就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 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除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外,就某一争端或局势提出建议;
  • 《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影响联合国任何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进行讨论,并且除上述同样的例外情况外,提出建议;
  • 着手研究和提出建,以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促进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而不论其起因如何;
  • 接受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
  •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算,并向会员国分摊经费;
  • 选举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

  根据大会1950年11月通过的“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如果安全理事会因其常任理事国不能达成一致,无法在发生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则大会可采取行动。大会有权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共同措施,包括在出现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于必要时使用军队,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 回到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