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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8:全球合作促进发展
信守承诺——千年发展目标

■ 目标8:世界贸易组织的贡献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各项协定中有将近150项独立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大约100项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其余条款则适用于各类发展中国家次级群体。有20多项条款规定了明确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在实施世贸组织各项协定方面,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在以下八个领域享有豁免或特殊照顾:加入世贸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贸易技术壁垒、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以及贸易政策审查。与广泛的普惠制或全球普惠制不同,最不发达国家只要是世贸组织成员,就可以拥有这类特殊待遇。尚未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已脱离最不发达国家名单的国家)必须就入世,包括就它们是否有资格享有这些豁免或特殊照顾展开谈判。

   1.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每一个入世过程都是加入国与世贸组织有关成员的一次谈判。在入世过程中,与所有其他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承诺一样,特殊和差别待遇也要逐一在加入国政府和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讨论。鉴于正在开展入世谈判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制订遵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条例方面较为困难,在2001年11月9日至13日于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部长级宣言(《多哈宣言》)中,部长们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要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就必须获得有实际意义的市场准入、获得生产和出口基础多样化方面的支助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并同意“促进和加快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入世谈判”(第42段)。目前有八个最不发达国家正在开展入世谈判:不丹、佛得角、埃塞俄比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萨摩亚、苏丹、瓦努阿图和也门。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于2002年12月通过了关于促进和加快最不发达国家入世谈判的指导原则。目前,这些指导原则包括:(a)世贸组织成员不要求正在开展入世谈判的最不发达国家作出过多减让,特别是与它们各自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求不相容的减让;(b)给予过渡期,使正在开展入世谈判的最不发达国家能够有效履行承诺和义务;(c)世贸组织成员在最不发达国家入世进程的所有阶段优先考虑提供技术援助;(d)世贸组织秘书处根据要求,提供关于入世程序的技术援助。

  实践证明,这些指导原则在促进和加快最不发达国家入世进程方面非常重要,导致更加灵活地向正在开展入世谈判的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过渡期。例如,柬埔寨和尼泊尔于2003年完成入世进程后,都有三至五年的过渡期来执行世贸组织的若干协定。

   2.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世贸组织成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条件是这些措施必须符合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的规定。大体来说,这项协定的目的是防止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它要求世贸组织成员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求,这些国家在遵行进口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而成功进入市场方面,以及在制订和实施本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的困难。

  世贸组织中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允许延后五年,(到2000年1月1日终止),实施《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中有关进口产品的各项规定。发展中国家有两年的过渡期,到1997年1月1日终止。至于正在开展入世谈判的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实施该协定各项规定的过渡期,则没有预先确定。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此类安排需在考虑有关国家需求和限制的情况下逐一商定。如上文所述,总理事会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入世的指导原则要求给予过渡期。

   3. 贸易技术壁垒

  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载录了各类技术规章、标准和程序,确保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不过,该协定确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拟订和实施技术规章和标准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特殊问题,包括体制和基础机构方面的问题。

  因此,《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呼吁世贸组织成员考虑到提出援助请求的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在拟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此外,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在具体时限内免除它们依照该协定应尽的义务。

   4.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制定了补贴的基本规则,对世贸组织成员可采取的消除补贴影响的行动作了规定。该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可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取消补贴或消除补贴的负面影响。此外,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国都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并最终对损害本国生产商的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确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分为三类:最不发达国家、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发展阶段越低,它能获得的与该协定各项补贴义务有关的待遇就越优惠。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受禁止出口补贴的限制,但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必须在八年时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至于反补贴措施,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商,有权在补贴程度低或出口量小的情况下享有更加优惠的待遇。

   5. 服务贸易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通过经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提供便利——并特别重视最不发达国家。该协定还强调,“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形势以及它们的发展、贸易和金融需求,应当在接受经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时,特别重视这些国家的严重困难。”此外,该协定还呼吁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鼓励外国电信服务供应商协助转让技术、实施培训以及开展支持本国电信基础设施发展和本国电信服务贸易扩张的其他活动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特殊关注。

   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世贸组织确认,最不发达国家特别需要在实施本国规章以创建一个坚实的技术基础方面拥有尽可能最大的灵活性。因此,最不发达国家可延后11年履行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大部分义务。对于“有充分理由的请求”,过渡期应予延长。世贸组织还决定,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涉及专利和未公开信息以及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0条应尽的义务在2016年1月1日前不适用于药品。此外,为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必需向本国境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奖励。世贸组织已通过一项制度,对这项义务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测。

  在多哈讨论悬而未决的实施问题时,最不发达国家提议,只要它们还处于最不发达国家状态,就应继续延长它们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各项规定的过渡期。

   7. 争端解决

  世贸组织成员在确定涉及某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争端起因和争端解决程序时,将“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形势。世贸组织成员还将在依照涉及某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问题时,以及在因某一最不发达国家采取措施而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况下寻求赔偿或授权中止减让时,“保持应有的克制”。在涉及某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争端中,如果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世贸组织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根据某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要求,进行“斡旋”、和解和调解,以协助各方找到一个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8.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最不发达国家在定期审查贸易政策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针对最不发达国家要求在实施这些审查方面提供技术援助,世贸组织秘书处已经给予特别关注。

(节选自:E/2004/94《确保脱离最不发达国家地位国家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