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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8:全球合作促进发展
信守承诺——千年发展目标

■ 目标8: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贡献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强调获得药物对保护人人享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的重要。在艾滋病方面的一个可行办法是宣传2002年修订的《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第六条(获得预防治疗和支持)。

   人权高专办还支持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注意获得药物问题。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提交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的初步报告中表示愿意在下个任期特别关注艾滋病和被忽略的疾病,包括疟疾和肺结核。鉴于委员会确认在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等传染病情况下获得药物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内容,特别报告员作了一些有关的陈述。他在2003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包含了有关艾滋病与健康权一章,着重阐述获得药物和其他治疗障碍问题。他在访问莫桑比克、秘鲁和罗马尼亚时,也讨论了获得药物治疗这些疾病的问题,包括探讨所遭遇的障碍,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遇到的障碍,以及良好做法实例。在访问世界贸易组织时,他特别提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获得可负担得起的药物的影响,敦促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义务联系起来。特别报告员与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合设热带疾病研究和培训特别方案合作,分析了被忽略疾病所涉人权问题,包括穷人、农村社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获得药物问题。在有关这些问题的工作中,特别报告员与各种行为者,包括国家、政府间组织、卫生专业人员、制药公司和艾滋病患者协会等民间团体密切合作。

  在提交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的报告中,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提请注意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联系。特别报告员强调各国有义务尊重健康权,不剥夺或不限制失去自由者平等获得预防、治疗和缓解医疗服务的权利。他还回顾《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患病囚犯待遇的规定。

  经济、社会和权利委员会继续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缔约国义务,审议获得药物问题,特别是享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过去两年,委员会经常敦促缔约国评估国际贸易规则对人人享有健康权的影响,大量使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的灵活条款,以确保患者获得非专利药物和广泛享受健康权。在2004年11月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的一般性评论草案,其中专门论述了知识产权问题。

   2003年,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评论。在论及感染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儿童的治疗和护理问题时,委员会强调《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此种儿童获得持续、平等的综合治疗和护理,其中包括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和其他药物,接受诊断,利用艾滋病治疗相关技术和防止机会性感染。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应该与制药公司谈判,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在当地出售必要的药物。委员会多次建议缔约国确保地区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不对儿童权利的享受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不影响向儿童和其他艾滋病患者免费或以最低价格提供有效药物的可能性。

(节选自:E/CN.4/2005/38《在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等传染病情况下获得药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