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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8:全球合作促进发展
信守承诺——千年发展目标

■ 目标8:国际海事组织的贡献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与海洋有着历史、文化和经济上的联系。这些国家继续严重依赖它们的海洋资源,对维持沿海社区的可持续生计而言尤其如此。自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沿海资源和海洋资源的管理已纳入更广泛的海洋管理战略。然而,对属于《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来说,实施该公约继续受到资金紧缺和能力不足的影响。

  为了克服这些制约,在各个级别、包括在国家和区域性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必须对包括渔业在内的海洋问题给予适当的优先考虑。在国际社会的必要支持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必须采取进一步行动,使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除其他外能够:

  • 完成海洋界限划定工作;
  • 在2009年5月13日或《海洋法公约》规定适用的更晚日期之前,向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索赔要求;
  • 推进各国管辖范围内海底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评估工作。

  在国际社会的必要支持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必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建设以下方面的技术能力和财政能力:

  • 建立对渔船的有效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以及管制,包括由作为船旗国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进行,以进一步执行国际行动计划,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并管理捕捞能力;
  • 依照1995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在必要时加强并制定国家以及区域性可持续、负责任的渔业管理机制;
  • 充分落实监督和监测系统;
  • 分析和评估鱼类资源的状况;
  • 如果这些国家尚未加入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粮农组织《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以及相关渔业保护和管理区域协定,则应考虑加入这些协定;
  • 建立或加强必要的基础设施、立法和执法能力,确保有效遵守以及执行和实施国际法规定的职责。在这方面,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鼓励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船旗国考虑拒绝授予船舶悬挂其国旗的权利,暂停登记或不开设登记。

  鼓励远洋捕鱼国向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助,改善其渔业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管理。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将与其他国家合作并利用各种区域机制,根据相关国际协定,着手订立综合政策和健全的管理办法(例如海洋保护区);建立国家在监测、养护和可持续管理珊瑚礁及相关生态系统方面的能力;同时兼顾《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海洋及沿海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该优先处理沿海发展、沿海旅游、密集型和破坏性捕捞做法、污染以及未报告和非法进行的珊瑚交易对珊瑚礁未来健康的影响。为便于开展这些主动行动,国际社会必须提供以下方面的技术和财政支助:

  • 区域监测工作及全球海洋观测系统;
  • 国际海洋学委员会提出的、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别相关的海洋科学方案;
  •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第VII/28号决定,酌情加强具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
  • 开展解决珊瑚大面积白化问题的活动,包括增强抵抗力和恢复工作。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有关区域和国际发展伙伴必须携手合作,制定和实施区域主动行动,促进沿海资源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养护和管理,同时汲取其他区域的最佳做法,例如:太平洋岛屿区域海洋政策、指定加勒比海为可持续发展特区、由所有各区域参加的海洋治理项目、以及在其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区域开展相关主动行动。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发展伙伴应采取专门针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薄弱环节的主动行动,尤其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支持下,全面实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

(节选自:A/CONF.207/11《审查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国际会议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