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标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贡献
在1990年代,开发计划署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作为有社会经济后果的发展问题的认识。开发计划署的作用随着时间的转移转变为对策的组成部分,规划和执行动员主要行动者,包括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防治大流行病的多部门战略。开发计划署把艾滋病毒/艾滋病作为其组织性高度优先事项。2003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成为全面活动领域和多年筹资框架的有关明确目标,有三个服务项目:(1)领导和能力建设;(2)发展规划和执行;(3)倡导和通讯。对开发计划署第二个全球合作框架的最近评价重申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项目的互动战略价值,指出“开发计划署的共同战略和服务项目是在该组织的优势基础上制定的,并为旨在对付这一流行病现有的挑战而采取的行动打下了坚实基础。报告进一步指出,“这项战略必须在全球推广,并在国内予以加强”。
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活动领域对开发计划署支助的需求继续稳定和迅速增加,从2000年在该领域进行活动的55个国家增到2004年的97个国家,几乎翻了一番,国家参与率增加85%。区域分布以非洲牵头,有37个国家办事处报告,接着是欧洲和独联体,有19个国家办事处在这个领域进行活动;亚洲和太平洋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分别有16个国家办事处报告;在阿拉伯国家区域,有9个国家办事处报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
关于国别积极行动的分析显示发展规划和执行是最活跃的服务项目(报告76个成果),接着是“领导和能力建设”(71个成果)。国家办事处报告显示出大多数成果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和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纳入关键部门和各部的主流的发展规划和执行重点有关。看来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纳入战略规划的全面多部门和多级别行动是各区域的关键领域,不论其流行率。
在对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领导和能力建设方面,积极行动主要着重于在个人、体制和社会各级建设关键性多方利益有关者领导能力,制造突破对策以扭转流行病蔓延的趋势。令人感兴趣地注意到在阿拉伯国家,报告有更多成果涉及影响个人和社区反应,以处理影响流行病蔓延的态度和做法。这反映出在这个流行率低的区域,优先注意先通过国家和民间社会组织及地方社区打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沉默。
关于报告倡导和通讯服务项目的各区域,大多数活动着重于发展倡导和通讯战略,加深对流行病和其起因的了解,处理脆弱性、成见和歧视的问题。现正一律在流行率高和低的国家力求实现这个目标。
分析表明在几个区域,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纳入各服务项目,产生互动对策和采取行动。显著例子是在柬埔寨、埃塞俄比亚和乌克兰的方案。埃塞俄比亚方案旨在加强其多部门对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针,使开发计划署制定的新办法,与社区联系以便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地方和国家行动建设领导能力。同样的,在乌克兰的国家办事处报告在“乌克兰面临最严重的问题”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领域,提供支助,“获得成果”。柬埔寨报告在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服务项目取得突破性成果,显示出愿意与区域其他国家达成南南协议,交换在全国执行对方流行病方面的专门知识。
以互动方式在三个服务项目实行活动的国家所汲取的教训是能够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加强方案。这导致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优先注意艾滋病毒/艾滋病,自行采取积极行动和参与多方利益有关者伙伴关系以对抗流行病。
对抗艾滋病毒/艾滋病此大流行病的多部门性质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开发计划署应付特定需要的活动方面增加合作。例如,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减少贫穷活动两者在涉及知识产权关键领域和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药物的项目中联合加以进行。该项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及其他知识产权和贸易协定(双边和多边)的范围内,正建设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持续获取艾滋病毒/艾滋病药物。今后,这些跨活动积极行动将较为普遍,并会成为活动中的未来服务项目。
开发计划署日益被视为在对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多伙伴积极行动中的可靠有效伙伴,这从其与联合国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有关的作用可见一斑。全球基金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增加用于对抗艾滋病毒/艾滋病威胁的资源。在其行动头两年,基金核拨13.50亿美元,支助在非洲的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方案。为承担全球基金活动所导致的庞大规划和执行责任,几个非洲政府要求开发计划署提供中期行动支助,履行基金的主要受援国的职能和帮助它们建设能力,以便日后由自己履行这些职能。开发计划署已在11个非洲国家履行这些职能:安哥拉、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民主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及多哥。在全球基金行动头两年,开发计划署履行主要受援国的职能时所得的捐助总额为2.3044亿美元。开发计划署的支助正帮助使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病人获得抗反转录病毒药物;提供蚊帐防止疟疾蔓延;和增加药物供应治疗结核病。开发计划署设法加强其在管理全球基金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增加其在整个非洲执行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影响。
(节选自:DP/2005/16《开发计划署多年筹资框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