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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1973年12月14日通过的
第3166(XXVIII)号决议

  大会,

  认为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有助于联合国宪章第一和第二条中所宣示宗旨和原则的执行,

  回顾国际法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应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日大会第2780(XXVI)号决议的要求,研究了关于外交代表和其他依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人员的保护和不可侵犯问题,并拟订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此类人员的罪行的条款草案,

  审议了这个条款草案以及各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应大会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926(XXVII)号决议中发出的邀请对此提出的评议和意见,

  深信就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的适当有效措施达成国际协议的重要性,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的维持和促进,

  为此详细推敲了所附公约里的条文,

  1.通过本决议所附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2.再次强调国际法上关于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不可侵犯与应受特别保护以及国家在这方面所负义务的规则的极度重要性;

  3.认为所附公约有助于各国更有效地履行其义务;

  4.又认识到所附公约条文绝对不可能损害各国人民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行使自决和独立的合法权利,向殖民主义、外人统治、外国占领、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进行斗争;

  5.邀请各国成为所附公约的缔约国;

  6.决定鉴于本决议的规定和所附公约关联,它应永远同公约一道公布。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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