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


制订人权标准

  在20世纪最初的年代,保护人权开始发展成国际社会所关切的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成立的国联领导下,曾试图制订一种国际法律框架和一套国际监督机制来保护少数人。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浩劫促使国际社会下决心要确保这样的暴行永远不能再次出现,并为建立一种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现代运动提供了动力。

  1948 《世界人权宣言》

  1966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国际人权宪章 ┄┄

  1965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1979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 《儿童权利公约》

  1990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为了充分理解一个国家根据这些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有必要将该国所参加的所有人权条约合起来看作一个整体。这些条约虽然是各自分开、互相独立的条约,但也是互相补充的,有一系列原则将它们连结在一起。每一个条约都明确地或隐含地包括以下基本原则:不歧视和平等,有效保护不受对权利的侵犯,对特别弱势者的特殊保护和将人理解为对其所处国家的公共生活以及影响其自身的决定的积极和知情的参与者,而不是当局决定的一个被动的对象。所有这些条约以这些共同原则为基础,是互相依存、互相关联和相辅相成的,其结果是,任何权利的完全享受都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要取决于对其他所有权利的享受。这一互相依存是人权条约机构对其活动采取更为协调做法的一个理由,特别是鼓励各国把执行所有条约的条款看作是一个单一目标的一部分。

  这七份联合国条约并不是一个国家人权义务的最后的清单。许多国家,除了参加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之外,也加入了区域人权文书,这些文书可进一步扩大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人的保护。此外,其他一些条约,包括《难民地位公约》和劳工组织的一些公约,例如劳工组织关于禁止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和关于土著民族权利的第169号公约,这些都是有明显的重要的人权内容的文书。在评价一个国家对于保护人权方面的责任时应将所有这些国际法律义务合在一起考虑。

  ■ 其它标准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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