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5年4月29日,即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之日,共有29个国家加入了《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12月8日以第45/158号决议通过,按照第87条第1款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委员会将原则上采用其他条约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方面的既定做法。具体来说,委员会商定,委员会将为各份初次报告指定两名国别报告员,并将通过一个问题单,该问题单将提前一届会议送交相关缔约国。委员会将请缔约国以书面方式对问题单作出答复,除此之外,缔约国还可在审议报告(此种审议在缔约国代表团在场情况下进行)过程中以口头方式介绍情况。委员会将请缔约国安排使其代表团有一个恰当的构成,以便能够同委员会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
委员会将请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投入,以便为报告的审议作准备。为此,委员会还将确保缔约国的报告、问题单及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能够得到公布。
(节选自:A/60/48《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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