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现已得到170个国家批准,成为国际上努力消除种族歧视工作所应立足的准则基础。
在过去几年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除开展了其他有关活动外,仍然继续从事大量的工作,审查缔约国报告。为继续审议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就预防种族灭绝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秘书长的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参加了专题讨论就这一问题通过了宣言。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对宣言采取了后续行动,通过了一项决定,提出了蓄意大规模种族灭绝情势的迹象。委员会还在同一届会议上通过了第31号一般性建议,针对的是在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在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七届会议的一般性辩论中讨论了多元文化的问题。
尽管迄今为止委员会已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显然存在某些改进的余地。目前只有46个缔约国发表了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接受来文,因此,个人来文程序诚如缔约国之间的申诉程序,也利用不足。
而且,尽管大会一再发出呼吁,迄今只有39个缔约国批准了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除其他规定外,还规定委员会的经费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提供。委员会呼吁尚未批准的缔约国考虑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并批准《公约》第八条的修正案。
也许从来也没有像现在这样迫切需要联合国各人权机构确保其活动有助于各国人民和各国和谐公平相处。委员会委员的奉献和职业精神以及他们贡献的多元性和跨学科性定将保证委员会今后能够在执行《公约》和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这两方面均做出重大的贡献。
(节选自:A/60/18《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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