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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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于1946年的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始是人权委员会的一个分会,通过许多妇女问题激进分子的努力工作,迅速成为独立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任务包括有关妇女人权紧迫问题的建议书的预备,目标是执行一个原则,即男女平等;另外一个任务是收集各种建议使此类建议书生效。在1949年至1959年之间,联合国大会于1952年12月20日通过了委员会精心准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7年1月29日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2年11月7日通过了《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还有1965年11月1日通过的《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书)》。这每一份条约都保护和促进了妇女人权,特别是在这类权利相对薄弱的地区,委员会的作用更为明显。但是,人们认为,除了那些薄弱地区,妇女权利更好地受到一般的人权条约所保护。

  虽然这些文书表明联合国在有关妇女人权方面变得更加成熟,但是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断断续续的,并不能完全彻底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另外,整个人权体系事实上并不完整,从而不能很好地保护妇女的权利。为此,联合国大会在1963年12月5日通过了第1921(XVIII)号决议,决议中要求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邀请妇女地位委员会起草一个宣言草案把男女平等的国际标准融合到一个国际文书中,这一过程在联合国的内外都得到妇女激进分子的帮助。1965年,由从妇女地位委员会中筛选的委员会成员起草的宣言草案最终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一起于1967年11月7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虽然,《宣言草案》主要是为道德和政治目的的,它并没有条约的约束力,其草案的实行仍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联合国宪章》涉及婚姻平等和家庭的第六条和涉及工作雇佣的第十条都是相当具有争议性的,特别是涉及到《宣言》是否应该废除或者修改容易产生歧视的习俗和法律。

  20世纪60年代在世界许多地区,都出现了对妇女的新的歧视现象,同时也成立了一系列组织对这类歧视问题进行斗争,一些有关妇女的发展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变得很显著。1972年,即《宣言》通过后5年,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委员会在该宣言实施中引进自愿汇报系统4年后,妇女地位委员会认为有可能起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此条约可以赋予《宣言》以规范的力量,并决定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号召成员国对此提案发表意见。第二年,一个工作小组成立,着手拟订这样的一个公约。1974年,在经济社会委员会的第25次会议上,根据这一工作小组的报告,决定原则上起草一个独立的、综合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件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该文件对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以后所提出的关于消除特殊领域中歧视的法律文本的建议应该毫无妨碍。

  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1976年起草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文本,在1977年至1979年间由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作了一系列审议工作,委员会内部的起草工作受《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激励,在1975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上通过,在会上一致要求制订并切实实施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该工作也受到联合国大会的鼓励,敦促妇女地位委员会在1976年完成其工作,以便在1980年的哥本哈根十年中期审查会议(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平等、发展与和平)上完成《公约》。虽然提议把公约完成日期推迟一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1979年的联合国大会上以10票弃权,130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在第34/180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约》,并希望《公约》早日生效,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中期宣读《公约》内容。

  在1980年7月17日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举行了一个特别仪式,64个成员国签署了《公约》,2个国家递交了批准文本。1981年9月3日,在第20个成员国批准后的30天,《公约》生效——比以往所有有关人权公约都迅速——是联合国在编辑有关妇女的国际法律标准方面的顶峰。

(节选自:联合国妇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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