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有18名委员,他们必须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象其他条约机构一样,委员会委员也常被称为“专家”。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的人”,并且还应“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是有用的”。每个委员是提名的缔约国的公民。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包括过去和现在)都具有法律背景,有的原先是法官,有的是开业律师,还有的来自学术界。
根据第三十一条,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相反,“应考虑到成员的公正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缔约国就是以《公约》提出的这些原则为指导,先提出委员人选,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委员(任期4年)。每隔2年,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大年会上选出半数委员。委员任期届满时,如果得到再次提名,可再次当选。如果委员会委员职位由于死亡或辞职等原因提前空缺,可再举行一次选举。然而,现已形成的惯常的做法是,发生这种情况的委员由经同一缔约国提名的人员替代。当选后,委员仍然与缔约国保持联系,并通过与缔约国会晤的途径就相互关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对话,这种会晤由委员会定期在届会期间安排。
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不作为本国政府的代表。因此,委员会的议事在政治上当是公正无偏的。为了确保最高行为标准,委员会通过了道德准则作为对其委员的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CCPR/C/3/Rev.7)还从形式上落实了这方面的某些要素规格。因此,设置了保障办法,既从实质也从表现形式上增进公正。例如,委员会委员不参加审查本国提交的定期报告,也不参加通过有关该国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委员也不参加讨论根据《任择议定书》针对其本国提出的申诉。对于委员会某个委员而言,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某一特定事项上可能会对公正与否产生广泛的疑虑,则可以不参加对这一问题的任何审理。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3届全体会议,每届为期3周。这3届会议一般是:3月份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举行,7月份和10月份会议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委员会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会议,例如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邀请1981年,在波恩举行了届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相当具体地规定了委员会的运行方式,详情可查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机构数据库(http://www.unhchr.ch/tbs/doc.nsf)。因此,12名委员会委员构成法定人数,每个委员有一个表决权。委员会尽一切适当努力通过协商一致意见达成决定。在偶尔出现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委员可以采取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表决的办法。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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