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公约第17条规定,缔约国推选10名“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作为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于每年4、5月份和11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两届例会。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四项主要活动:审议缔约国定期交送的报告(第19条);在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时进行秘密调查(第20条);审议声称因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以及审议国家的申诉(第21条)。对个人或针对另一国的申诉的审议只有在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此类来文时才能进行。委员会将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送交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大会。
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并在随后每四年提交提交关于其所采取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报告。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之后,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结论与建根据第21条,缔约国可以送交来文声称另一缔约国没有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此类申诉。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的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即可开始秘密调查,除非该缔约国根据第28条声明不承认委员会与此有关的职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与适当的评论和建议要交给缔约国,并要求缔约国提供随后采取行动的情况。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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