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


其它人权标准

  除了上述人权文件,联合国还通过了其它许多旨在保护人权的标准和规则。这些标准和规则常被冠以“宣言”、“行为守则”、“原则”等称号。虽然它们不是由有关国家缔结的公约,却拥有深远的影响,其原因并不只是因为它们是由各国慎重起草并且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的。其中几个最为重要的标准和规则包括:

  •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该宣言申明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不受以宗教或其它信仰为由实施的歧视。
  • 《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该宣言将“发展权利”定义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宣言还补充说,“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个人均享有的独有权利”。
  •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1992年)。该宣言申明少数人种享有以下权利:拥有本族文化;承认并信奉自己的宗教信仰;使用本族语言;离开包括所在国家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及返回祖国。宣言呼吁各国采取行动促进和保护少数群体享有的这些权利。
  • 《人权维护者宣言》(1998年)。该宣言旨在承认、推动和保护全球各地人权活动家们的工作。宣言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个人和与他人一起的权利。具体而言,宣言所保护的是人们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权利,以及参与和平活动以反对人权侵犯行为。对于那些反对暴力、威胁、报复、压力或其它专横行为的人权维护者,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具有非缔约性质的其它人权标准包括:《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7年),《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8年),《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1992年)。

(节选自:《联合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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