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


《世界人权宣言》

  1945年《联合国宪章》宣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在艾琳娜·罗斯福以及雷纳·卡辛、查尔斯·马利克、张彭春和约翰·汉佛莱等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各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力求在一个单独的文件中阐明那些凭人类身份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这些努力的结果便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无异议地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那一天也因此成了“人权日”。这一文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阐明了覆盖生活所有方面的范围广泛的权利。其第一条就是关于基本人权理念的著名论断:“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宣言》在对禁止歧视作了总的论述之后列举了权利的具体类别: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第三条至二十一条阐述典型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寻求庇护权和财产权)。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保证了一系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二十八条中有一个重要的确认:“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虽然顾名思义,《宣言》并不是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对其重要性不应低估。它具有很高的道义力量,为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首次提出了国际商定的定义,这一定义是在《宣言》中所描述的权利遭到大规模侵犯的阴影中通过的。《宣言》也直接为其后几十年中要确立的条约结构奠定了基础。《宣言》将不同类型的权利全面地综合在一起,从而强调了所有权利的共同性、互相关联性和互相依存性。这一点具有根本意义,多年以后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中再次予以肯定。

  ■ 世界人权宣言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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