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和信仰自由
就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普遍情况而言,尽管各国以政治意识形态为由采取反宗教政策或全面控制宗教事务的政策的情况已经明显逐步减少,但是也必须承认,非国家实体近年来起了更大作用,经常不能够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撇开当今社会中到处可见的数量极多的宗教不容忍现象不说,宗教――或被当作是宗教的――极端主义现象自1990年代末显著减少后,近来又出现了新的生机。
极端主义倾向以一种初看属于宗教的思想为基础,利用宗教来达到与普遍人权,特别是与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相去甚远的目的。一个宗教团体中绝大多数成员与声称要效忠于该宗教的极端分子之间的意见分歧,有时是公开对立,是显而易见的。
与此同时,世界已危险地滑向一种战争和镇压逻辑,这导致更强烈的对抗并只可能加剧和支撑恐怖主义。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继续对“全面安全”的逻辑表示关注,这种逻辑正在反恐法律和大量旨在限制移民的立法的掩护下得到确立。反恐斗争有时会导致宗教或信仰自由本身的卷入,因为它在某些地区鼓励过激行为并将经常受到怀疑和诽谤的社区及宗教全体列入黑名单。特别报告员表示,希望各国在反恐斗争中不要误选目标,并且在继续打击恐怖行为的同时,能够努力关注恐怖主义的根源和确保不带偏见或选择性地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必要性。
这些年中,某些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陈规定型和陈词滥调,经常煽动或扩大对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侵犯。这类侵犯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因一些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和第二十条的或明或暗地煽动宗教歧视和仇恨的公开演讲而得到助长。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言论自由不能构成不可辩驳的理由,因为这种自由受到国际法所规定的一些限制的制约,各国为防止传播煽动宗教不容忍或仇恨情绪的思想,必须执行这些限制规定。
要开展任何严肃而真诚地宗教间对话十分艰难,尽管最近在这方面采取了特别值得称赞的行动。通向宗教对话的道路仍然困难重重,只有通过与其他宗教沟通并真正而不是假定尊重它们才能排除这些困难。最近若干例子牵涉到试图参与对话的社区的利益,证明了这种对话的脆弱性。特别报告员还指出,在履行与宗教或信仰自由有关的国际义务方面,各国通常认为它们在宗教间的各种问题上应谨慎而隐蔽,这是错误的,其实它们应当更正式地参与宗教间对话,并采取具体而审慎的步骤来鼓励这种对话。
至于将教育作为打击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歧视现象的手段问题,教育还远未摆脱自动与宗教认同的情况,把宗教作为适意的庇护和轻易的借口。以宣称对自己的容忍态度感到满意来辩解,并以漠不关心地承认他人来代替真正的容忍。对于致使欧洲若干国家的学校成为时事讨论焦点的情况,强求一致和怀疑多样性以及利用宗教或信仰自由来达到与之无关的目的和建立隔离聚居区的做法都是危险的。
(节选自:E/CN.4/2004/6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不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