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一样相当详细地展开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相应的权利,具体说明了为全面实现这些权利应采取的步骤。例如,关于受教育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采用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措辞,但专门用了两条(第十三和十四条)论述其不同的方面,具体规定了确保免费义务初等教育和采取措施争取实现免费中等和高等教育的义务。享有健康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是作为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一个方面提出的,《公约》有单独的一条:第十二条确认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并包括了具体的与健康有关的问题,例如环境卫生、传染病和职业病等。第六条工作权由第七条作了补充,第七条详细阐述了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规定要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提级的同等机会和公共假日报酬。

  两《公约》之间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差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部分中的逐渐达到原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逐渐达到的原则承认了缔约国由于现有资源的限制可能面临的困难。然而,它也规定了为全面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要采取周密、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步骤这一眼前的义务。《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基础上还确认了国际社会更广泛的作用(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第四部分要求所有缔约国定期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1985年,经社理事会设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履行监督《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职能(经社理事会决议1985/17)。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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