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详细阐述了《宣言》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财产权和寻求庇护权除外(另外包括在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中)。它还包括了其他权利,例如第十条中的被拘留者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七条中的保护少数人。

  除了关于不歧视的第二条(1)和第三条(反映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第二十六条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在一国内普遍生效的法律的不受歧视的保护。此外,如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二条规定对违反《公约》规定的权利有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包括要有一个独立和公正的论坛受理对这类侵犯的指控。然后,《公约》列出了一份关于主要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长长的清单。第二十五条载有对政治权利的保证:自由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公正和定期的选举。

  《公约》第四部分要求各国定期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报告,该委员会是为监督《公约》条款的实施而设立的。

  两个任择议定书是对《公约》的补充,使各国可以接受额外的义务。1966年的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个人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权利;1989年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提倡废除死刑。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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