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宪章
在《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正在商定的同时,关于两项重大协定的谈判正在进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之后马上就开始了起草一个载有《宣言》所列权利、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文书的过程。最初曾设想搞一个包括所有人权的单一的公约。但是,联大经过长时间讨论之后,要求人权委员会拟订两份单独的公约,并具体规定这两份文书应载有尽可能多的类似的条款,以“强调目的一致”。这两个《公约》最终于1966年12月获联大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两《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合在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这两个《公约》有类似的结构并且一些条款采用了同样或非常类似的措辞。这两个文书的前言部分确认所有人权的互相依存性,指出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件的情况下,人权的理想才能实现。两个《公约》的第一部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其第二部分阐述了禁止歧视的一般性规定(《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经济、社会、文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并强调在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对于这种享受可允许的限度方面男女权利平等(两公约的第三条)。每个公约的第三部分都载有实质性的条款,详细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的权利。
(节选自:《人权概况介绍第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