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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框架的发展
人权的历史是在世界上各种重大事件和世界各地争取人格尊严、自由和平等的斗争中形成的。然而,人权只是在联合国成立之后才最终正式获得举世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动荡和暴行以及日益高涨的殖民地国家争取独立的斗争,促使世界各国成立了一个旨在处理某些战争后果,特别是防止这些骇人听闻的事件再次发生的国际论坛。这个论坛就是联合国。
联合国在1945年成立之时便重申了各会员国人民的人权信念。创建该组织的《联合国宪章》将人权引证为各国人民的主要关注事项,并从此延续至今。
新生的联合国在初期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就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强有力的文书一直对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发挥着巨大影响。由一个国际组织通过一个被公认具有普遍价值的文件,这在历史上还是头一次。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也是首次有了如此详尽的规定。
《宣言》的通过得到广泛的国际支持。尽管当时组成联合国的58个会员国在思想、政治制度、宗教和文化背景、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上存在差别,但《世界人权宣言》代表了它们就共同的目标和愿望――国际社会所向往的世界梦想――发表的共同声明。
《宣言》确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乃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与此相关联的是承认每个人所追求的各项基本权利,即: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享有在他国寻求政治避难的权利;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权利;享有免受酷刑和虐待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是地球村的所有居民(妇女、男人、儿童、以及各种社会团体,不论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所应享受的固有权利,而不是单凭某个人的意念和意愿就可以收回、扣押或赐予的“礼物”。
早年曾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的埃莉诺·罗斯福在强调这些权利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强调它们赋予每个人的责任。她问道:
归根到底,普遍的人权是从哪里开始的?是在小地方,在离家很近的地方――很近,很小,在世界任何地图上都找不到。然而,这些地方是个人所在的世界、是生活的街区、是读中学或大学的地方、是工作的工厂、农田或办公室。这些就是每个男人、女人和儿童不受歧视地寻求平等的司法、平等的机会、平等的尊严的地方。除非这些权利在这些地方具有实际意义,否则它们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公民不起来关心维护身边的这些权利,也就谈不上更大范围的世界进步。
1998年,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之际,当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玛莉·鲁宾逊称其为“我们人类历史上抱负最为远大的文书之一”。它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范本,并且真正成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文件,因为它译成的各种语言比任何其他文件都要多。
在《宣言》的启迪下,后来产生了大量有关人权的文件,综合起来形成国际人权法。这些文件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这两个盟约对各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世界人权宣言》和这两个盟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
《宣言》和两个《盟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后来又由多项条约作了详细阐述,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它宣布传播以种族优越和种族仇恨为基础的思想要受到法律制裁;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它规定了为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健康、婚姻和家庭方面消除对妇女歧视所需采取的措施。
对与学校有关的任何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对儿童人权的各项保障措施。自从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来,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比其他人权条约都要多。除了切实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和虐待并对其生活和福利做出具体规定(比如通过保健、教育和家庭生活等)之外,《公约》还赋予他们参与社会的权利和参与涉及儿童的决策的权利。近来通过了该《公约》的两项议定书,一项是《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另一项是《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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