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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移徙者的迁入和迁出
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可能区分吗?
正视移徙问题
国家政策确定的不同移徙者类别
迫切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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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际移徙的复杂性


B. 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可能区分吗?

  虽然所有国家都可能既是移徙者原籍国又是其目的地国,但还是应该问,以往各国是否持续是净接受国或净移出国。如果我们从一个长时期,比如说从 1950 年至 2005 年,来看迁徙者人数的净增加或净减少,那么所有国家都可以归为这两类国家之一。然而,如果把这一段长时期分为连续的五年时期,来看每个五年期的情况,那么大多数国家都或是从净移出国变为净接受国,或是从净接受国变为净移出国。很少国家始终是移出国或接受国:只有 28 个国家在 1950 年至 2005 年的每一个五年期间的移徙者人数都是净减少,只有 16 个国家在每一个五年期间的移徙人数都净增加(United Nations,2005a)。

表1:某些发达国家移徙者估计年度平均数或移徙者净人数:1990-2004年

 

移徙者总人数 ( 千人 )

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移徙者 ( 千人 )

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移徙者所占百分比

接受国

1990-1994 年

1995-1999 年

2000-2004 年

1990-1994 年

1995-1999 年

2000-2004 年

1990-1994 年

1995-1999 年

2000-2004 年

 

 

 

 

 

 

 

 

 

 

移徙者人数

 

 

 

 

 

 

 

 

 

加拿大

237

204

233

186

160

194

78

79

83

美国 a

770

746

926

615

617

761

80

83

82

美国 b

1209

748

926

1 048

620

761

87

83

82

净移徙人数

 

 

 

 

 

 

 

 

 

澳大利亚 c

64

54

49

52

43

49

81

80

99

新西兰

7

13

15

10

21

26

>100

>100

>100

入境移徙人数

 

 

 

 

 

 

 

 

 

法国

120

128

191

54

66

122

45

51

64

西班牙

33

66

483

15

33

314

45

50

65

净移徙人数

 

 

 

 

 

 

 

 

 

比利时 c

27

24

35

13

12

21

48

49

60

丹麦 d

10

15

10

7

8

9

74

53

88

芬兰

8

3

5

3

2

3

32

57

52

意大利

60

115

..

53

71

..

88

61

..

荷兰

56

49

50

38

28

24

68

57

48

挪威 c

8

11

12

5

6

12

59

51

>100

瑞典

32

10

28

18

12

19

57

>100

68

联合王国 c

22

82

101

28

56

121

>100

68

>100

按公民身份划分净移徙人数  

 

 

 

 

 

 

 

 

 

德国

646

201

177

175

142

119

27

71

67

外国人

364

84

117

112

73

83

31

87

71

公民

282

117

60

63

69

36

22

59

60

资料来源 :根据数码数据库中的《前往和来自若干国家的国际移徙者人数: 2005 年修订本》 ( 联合国人口司, POP/DB/ MIG/FL/Rev.2005) 计算得出。

注: 本表中所用的“ > ”符号表示实际百分比大于所报的百分比。
a 数据不包括根据 1986 年《移民改革和管制法》取得合法身份的移徙者。
b 数据包括根据 1986 年《移民改革和管制法》取得合法身份的移徙者。
c 最近一个时期——即 2000-2003 年——的数据。
d 最近一个时期——即 2000-2002 年——的数据。

  有人说,各国在发展过程中可能经历迁徙地位的转变,在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是净移出国,随着发展程度提高,最后成为净接受国。虽然欧洲过去的来源国 ( 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 ) 或大韩民国的情况似乎都符合这种理论,但所有国家的数据证明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移徙并没有一种稳定的格局可循,而是随着诸如经济繁荣或衰退等事件或武装冲突局势而产生相应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迁徙的流向容易发生与其长期发展道路无关的突然变化。

  把“原籍国”同“目的地国”相区分,从政策角度看是重要的。一个国家如果注重与出国移民和公民返回相关的政策,这个国家的地位就是原籍国,如果该国重视与外国人入境、就业和在其领土停留相关的政策,其地位就是目的地国(接受国)。一般而言,认为自己基本上是目的地国的国家都制定了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和停留政策的完备制度。那些认为自己基本上是原籍国的国家建立了以安排公民出国移民和保护海外公民为重点的机构及制定了这方面的政策。虽然一些国家可能有两种系统,一般说来其中一种占主导地位,相关的政策立场也是如此。确实,一些国家在由于迁徙流动格局发生变化其政策立场已失去作用后,还仍然保持这种立场(例如南欧过去的移民迁出国)。

  迁徙者在从出发国到达目的地国的途中,可能会经过其他国家。一般说来,这种过境很快,不会引起任何复杂问题。然而,在 1980 年代末,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打算非法进入某个国家一些外国人首先获准前往一个不同的目的地,他们期望很快离开那里,去到他们真正要去的目的地。如果离开中转目的地受到延误或无法离开,这些人就在“过境”国内成为移徙者,“过境”国变为他们的实际目的地。此外,即使这些可能的移徙者只逗留较短时期,过境国可能也必须阻止这些人利用其领土作为非法进入另一国家的渠道。虽然任何国家都可能成为过境国,但过境国通常与主要的移徙者目的地相邻,或有通往这些目的地的陆、海、空路线。

  所有国家都有外国人迁入和迁出,一些国家还是过境国,因此所有国家都应制定适当的移徙管理框架。各国都必须确保现有法律和条例符合当前的需要,并具有前瞻性。加强能力,以制定适当管理框架,并对负责管理移徙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这些是至关重要的。同国际组织或通过政府伙伴关系展开技术合作,可在支助能力建设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此外,宣传移徙立法或条例,包括在因特网上公布通俗易懂的有关说明,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确保可能移徙的人和雇主了解关于合法入境的要求和必要程序。民间社会可协助确保可能移徙的人在开始移徙程序之前就掌握关于入境要求的可靠信息。

 
资料来源:秘书长报告:国际移徙与发展(A/6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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