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简介

  2005年12月13日,黎巴嫩共和国政府请求联合国设立一个具有国际性质的特别法庭,以对被指控导致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22人遇害的2005年2月14日贝鲁特袭击事件的所有负责者进行审判。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664(2006)号决议,联合国和黎巴嫩共和国通过谈判达成了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协定。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757(2007)号决议,该决议所附文件的规定和《特别法庭章程》自2007年6月10日起生效。

  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任务是,对造成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遇害和他人伤亡的2005年2月14日袭击事件负责者提起诉讼。法庭的管辖权可追溯至2005年2月14日爆炸事件之前,如果法庭认定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12日期间在黎巴嫩发生的其他袭击事件根据刑事司法原则存在关联,并同2005年2月14日袭击事件具有类似性质和严重性。这种关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的组合:犯罪意图(动机)、攻击目的、被攻击者的身份、攻击模式(作案手法)和行为人。2005年12月12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也可根据同一标准纳入法庭管辖权,如果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作出这种决定并得到安全理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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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庭适用的法律为国家性质的法律,《特别法庭章程》规定特别法庭应适用黎巴嫩刑法典有关起诉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侵犯生命和人身安全罪等方面的条款。

排除死刑和强迫劳动

  特别法庭将适用黎巴嫩刑法,但根据黎巴嫩法律本可适用的死刑和强迫劳动条款将予排除。特别法庭有权判处最高至终身监禁的刑罚。罪犯将在特别法庭庭长从愿意接收法庭判处罪犯的候选国家名单中指定的国家服刑。

国际性质

  黎巴嫩政府在给联合国秘书长要求设立法庭审判对2005年2月14日袭击事件负责者的信中明确要求,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应具有国际性质。安全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与黎巴嫩政府通过谈判签署成立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的协定的第1664(2006)号决议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和黎巴嫩政府商定,特别法庭应由黎巴嫩和国际法官以及国际检察官共同组成。法庭的司法标准,包括适当法律程序原则,应该基于其他国际法庭所采用的国际刑事司法的最高标准。

独立/公平/效率

  为确保特别法庭的独立性,《章程》规定了各种保证措施。《章程》规定,应通过透明和全面的程序任命法庭官员,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并且各个分庭应由黎巴嫩法官和国际法官共同组成。设立一个由多数国际法官、一个国际检察官和一个书记官长组成的特别法庭,目的在于确保审判程序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为确保被告得到公平待遇,《章程》规定保护被告权利,包括成立独立履行职能的辩护方办公室。《章程》还规定,受害人有权发表和提出法庭认为适当的意见和关切。并且,为确保法庭的工作效率,《章程》加强了法庭的权力,规定法庭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听讯快速进行,并防止可能使听讯无理拖延的任何行动。出于对公正与公平以及对安全和行政效率的考虑,特别法庭的所在地将设在黎巴嫩境外的(荷兰)海牙市区。

联合筹资机制

  特别法庭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一由各国自愿捐款支付,百分之四十九由黎巴嫩政府支付。

  开始运作:法庭将在秘书长考虑到调查委员会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同黎巴嫩政府协商后确定的日期开始运作。秘书长并希望手头有足够的捐款,用于设立法庭和法庭12个月的运作,并获得数额相当于法庭随后24个月运作的预期费用的认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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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庭的组织

  特别法庭将由分庭检察官书记官处辩护方办公室四个机构组成。

分庭

  分庭由一名国际预审法官、一个审判分庭(三名法官:一名为黎巴嫩法官,二名为国际法官)、一个上诉分庭(五名法官:二名为黎巴嫩法官,三名为国际法官)、以及两名候补法官(一名为黎巴嫩法官,一名为国际法官)组成。由一名国际法官担任预审法官。预审法官负责审查和确认起诉书,并可发出拘捕令、转交请求以及其他进行调查和筹备公平、快速审判所需的其他命令。

  法庭法官应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具有广泛司法经验。

  秘书长应与黎巴嫩政府协商并根据甄选小组的建议任命法官。甄选小组由某一国际法庭两名现任或卸任法官和秘书长的一名代表组成。

  黎巴嫩法官由秘书长从黎巴嫩最高司法委员会提议后由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提出的12个提名人选中任命(四名*)。

  国际法官由秘书长从会员国收到的提名人选或合格人员中任命(七名*)。

  法官任期三年,可重新任命。

检察官

  秘书长与黎巴嫩政府协商并根据甄选小组的建议任命检察官。甄选小组由某一国际法庭两名现任或卸任法官和秘书长的一名代表组成。检察官任期三年,可重新任命。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应与秘书长和检察官协商,任命一名黎巴嫩籍副检察官,协助检察官履行职能。

  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品格高尚,具备最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并具有调查和起诉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

  检察官负责对特别法庭管辖权内的罪行负责者进行调查和起诉。

书记官处

  书记官处由书记官长及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书记官长由秘书长任命,为联合国工作人员。书记官长任期三年,可重新任命。

  书记官处在特别法庭庭长的领导下,负责法庭的行政和事务工作。

辩护方办公室

  独立的辩护方办公室负责保护被告权利,编列辩护律师名单,并为辩护律师和有权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支持和援助。辩护方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与特别法庭庭长协商任命。

  除上述机构外,经联合国与黎巴嫩政府协商还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为特别法庭工作的所有非司法方面提供咨询和政策指导,并审查和批准特别法庭的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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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任命的法官人数将取决于特别法庭在开始运作至少六个月后是否根据秘书长或特别法庭庭长的要求设立第二审判分庭。第二审判分庭由三名法官(一名黎巴嫩法官和两名国际法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