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宽容日
2008年11月16日
文化多样性
自成立60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思维和行动框架发生了转变。今天,承认和尊重文化多样性,把它作为社会凝聚力、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的因素,已经成为国家和国际政治考虑的核心。
通过其《组织法》,教科文组织给自己规定了两项任务:“维护各会员国文化[…]丰富的差异性[...]”和“运用文字和图像进行思想的自由交流。”尊重文化多样性以及言论和传播自由因而被视为是在多样性中求统一的绝佳手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始终将寻求这种统一作为自己承诺的核心,其证明就是:承认所有文化享有平等的尊严,保护文化财产,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尊重文化权利,拟定有利于多样性的文化政策,促进建设性的多元化,保护文化遗产,总之,承认每种文化对全球文明的特定贡献。
在这一承诺背后,文化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创始国使用的词汇是“各文化丰富的差异性”——它代表了一种文化观,即各种文化被看作是各自不同但很完美的实体——与各成员国的国界完全吻合,可以丰富共同的文化宝库,以便建立“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取代这一文化观的是每个社会“内部”和“外部”的“文化多样性”概念,社会被视为各种文化之间相互作用的整体,由于各种文化本身具有对话和开放的能力,它们注定要推陈出新。
按照这种理解,文化的覆盖范围远远大于艺术和文学的范围,“应该把文化视为显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的不同特点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应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前言)
维护文化多样性
目前,维护文化多样性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确保和谐共存,确保来自不同文化背景而生活在同一国家内部的个人及群体愿意和平地共同生活的愿望;另一方面,维护创造性的多样性,即各种文化表达自我的多种形式。
所以,教科文组织致力于创造一个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那些属于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基础的国际环境;教科文组织还参与制定促进全体公民的参与和一体化的政策,以避免因将文化差异神圣化而发生分裂和冲突。教科文组织就这样致力于促进文化多元化,文化多元化实为文化多样性的政治答复。
另外,文化部门为自己确定的优先行动是,促进建立使个人和人民的创造性能够得到保护和发扬的国际环境。在继续履行其在知识、行动和规范方面的承诺的时候,教科文组织欣慰地看到,它的努力终于在2001年结出硕果:全体成员国一致通过了《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是第一个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涉及各个组成部分(文化多元化、文化权利、创造性、国际团结)。它强调了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创造能力充分发展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些创造能力是价值观、特征和观念的体现。就这样,《宣言》将多样性提到“人类共同遗产”的高度,对它的捍卫因而成为一种伦理道德上的迫切需要,与人类的尊严密不可分。
《宣言》是一整套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个,其中7个国际公约中有3个——对应于《宣言》的第7到12条——构成保护和促进创造性的多样性的支柱:《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以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
如果说两份关于遗产的公约的使命是保护人类的记忆和传承至今的表现形式,以确保其代代相传的话,那么,2005年的《公约》则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为宗旨。个人或集体创造力的成果,通过现代文化载体得到传播。2005年《公约》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使整个社会从同一根链条上的5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中获益:文化表现的创作、生产、发行/传播、获取及享受。
如上所述,教科文组织的思维和行动框架发生了变化。因此,它通过各种文书和资源,明确地发出号召:不仅各国,而且其他行动者和民间社会,都要负起责任来,务必使具有丰富多样性的文化,成为相互理解和对话的独特的空间。
节选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