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人权日-战胜贫穷:是义务,不是慈善
|
 |
 |
 |
|
|
|
|
情况说明书四
怜悯还是义务?
贫穷很少是偶然的。如今日所知,贫穷经常是政策选择的结果,与任何其它原因一样经常。国家和国际水平的公共政策过于经常地忽视或公然违反包括人权在内的减贫所不可或缺的各项标准。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一项法律义务以确保其人民享有生命、自由、适当生活标准、教育、最高可达到的身心健康标准、食物和住房及其它权利。已公认在贫穷国家实现这些权利需要时间。但也明确了人权不是可选择的、也不仅仅是愿望。
履行人权和减贫之间的联系是鲜明的。人权义务要求政府把人民的福利放在首位。并要求政府和权力机构消除贫穷的根本原因之一,即在对待不同群体时的歧视与差别。所有国家都批准了七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的至少一项,80%批准了四项或更多项。越来越多的包括发展中世界在内的国家以非常具体的方式在按照这些义务行动,让人民有可能去法院要求政府坚持其责任以确保尊严生活和尊重其公民的人权。
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住在被控不安全的建筑物中的约300人最近成功地得到一项防止他们被市政当局逐出的法院命令。根据南非《宪法》,人民有受宪法保护的适当住房权利。南非高级法院裁决,在向他们提供另外的适当住处或在约翰内斯堡市执行一项全面与协调的计划、让正处在危机情形或急需住房的约翰内斯堡市中心的人民逐步实现适当住房的权利之前,不能从建筑物中逐出300人。
在通过《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结果》时,世界领导人决定把人权纳入国家政策。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政府,但其它国家以及机构也有责任依照国际人权准则和标准行动。一个实际上缺乏保护其人民基本人权的手段的国家有义务积极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同样,能够援助的国家有责任支持其它国家,使它们能够确保充分保护本国人民的权利。在这方面,较富裕国家中有很多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它们需要实践其援助较穷国家减贫的承诺。以目前的速度,2015年最终期限前将达不到千年发展目标。即使在可能达到目标的领域,在各国国内仍可能普遍存在违反国际和国家法律承诺并威胁总成果的可持续性的巨大差异。
战胜贫穷的全球义务
《千年宣言》所包含的原则——即使穷国必须在战胜国内贫困中带头,所有国家也都分担全球减贫的责任 ——已被广泛接受。然而总的来说,还没有达到使援助在战胜贫穷中更有效的条件。还没有发放充分数量的援助;还没有在可充分预期的、成本有效的基础上发放援助,并且许多接受国还没有创造包括人权在内的使援助产生最佳结果的必要条件。
为千年发展目标筹资的巨大援助短缺势将从2006年的460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520亿美元。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筹资差距尤其大,那里的援助流动需要在五年内 加倍以达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估计成本。根据开发计划署的说法,未能通过逐步增加援助来缩小筹资差距,将使各政府不能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要求的规模,在改善福利和支持经济复苏所需的健康、教育和基础设施方面投资。不过,不仅援助的数量要紧,而且援助的质量也要紧。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农业贸易中缺乏公平竞争环境也仍然是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消除国内贫穷的努力的严重障碍。
人权框架的首要目标是给包括穷人在内的最弱的和处于最边缘地位的人赋予权力。人权可以帮助保护和加强他们要求权利和福利以及利用机会的能力。值得注目的是,许多多边发展机构已把人权纳入其政策和计划,最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系统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发展合作中采用基于人权方法的联合国共识》。越来越多的包括丹麦、德国、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联合王国在内的捐助国也把人权方式纳入其发展合作活动。例如瑞士发展机构(SDC)说,其工作由深刻信仰“在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减贫和促进经济繁荣只有在有善政并且只有当有关人民为其自身的未来负起责任时才有可能” 所支配。许多多边和区域发展银行正越来越认可人权层面和人权在其运作中的相关性。
全文下载 返回背景信息>>
|
| |